1.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旦权利人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包括两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分情况。
(1)法定代理人实施的,有效
(2)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其他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
其他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效。
注: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注: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意
1.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撤销后该行为无效。
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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