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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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的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什么规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的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受第三人欺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什么规定

1.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旦权利人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包括两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分情况。

(1)法定代理人实施的,有效

(2)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其他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

其他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效。

注: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注: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意

1.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撤销后该行为无效。

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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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做生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才发现里面的多数为欺诈条款,请问一下欺诈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谢谢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由第一条可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只有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所以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的合同,肯定对对方构成意思误导,但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一定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如纯商业欺诈则属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受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才无效,当然,撤销后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如果你对欺诈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有什么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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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前段时间去看房,本来他不想买的。但第三方欺诈胁迫让他签合同,所以我想了解一下第三人欺诈胁迫对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律师回复]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意思表示的目的,就是将以建立、改变或者消灭法律关系为内容的意思表现出来,以期促成所希望之法律效果的发生。[11]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想要表达或者相信要表达的内容,与其已经表达、且相对人已经受领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时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即属于此类。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想要表达的意思,与善意的相对人受领的、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而作出的表示内容之间,究竟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立法政策上,是立法者对有瑕疵的合同进行考量时,“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何者具有优先价值的抉择。
法的安全由“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共同组合而成。静的安全强调对私权的尊重,其不能随意被限制或者被剥夺;动的安全强调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合同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时,法律若肯定当事人一方的撤销该有瑕疵的合同权利时,即是偏重于保障静的安全;相反,法律若否定当事人一方撤销该有瑕疵的合同权利时,则是偏重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结合上文所归纳的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模式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规范,可以分析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规范的价值考量及其合理性。
《法国民法典》所规范的效力模式,是第三人实施欺诈以构成重大误解为限、第三人实施胁迫则无条件属于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就第三人欺诈而言,实质上否认了第三人实施欺诈单独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原因,因此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就第三人胁迫而言,则偏重于保障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即静的安全。《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的效力模式所规范的,是无论行为相对人是否知道该项欺诈或胁迫的事实,表意人均有权撤销该意思表示。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由于善意相对人无权请求当事人一方承担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因此,这一效力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严格区分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而成立的合同的后果。以《荷兰民法典》与《巴西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典,则没有区分欺诈与胁迫的不同而予以不同规定,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是当事人一方撤销该合同的条件。问题是,哪一种效力模式更具有合理性呢?
比较法上对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后果作出不同规定,其理由在于:第
一,第三人欺诈中当事人一方的可归责性明显大于第三人胁迫中当事人一方的可归责性。在第三人欺诈中, 本来需要当事人一方自己正确收集情报的,但当事人一方却怠于收集而陷入错误,当事人一方本身对于错误表示的发生具有过失,而且对于错误表示的做出也具有控制力和风险防免上的成本优势;而在第三人胁迫中,因当事人一方缺乏意思决定的自由,其对于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作出不具有过失,对于第三人胁迫行为的发生也不具有控制力和风险防免上的成本优势,因此在第三人胁迫中,当事人一方欠缺可归责的前提。[12]第
二,在第三人欺诈中,尽管当事人一方以不正确的事实认识为前提,但其意思表示仍是自由作出的;而在第三人胁迫中,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自由本身受到了侵害,其意思表示的作出本身就是不自由的。因此,相比欺诈,胁迫行为对当事人一方的侵害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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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存在,受欺诈或者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该法律行为有效。一旦请求撤销之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故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对于受欺诈或者胁迫方而言,就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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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属于民事欺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欺诈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应该通过哪种渠道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情况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在被欺诈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变更因受欺诈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合同约定。这里的合同约定包括合同整体或者部分,甚至个别条款。
如果对方欺诈手段严重,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都只是一个虚假形式,当事人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交易,而在于通过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诈骗,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因被欺诈、诈骗而签订的合同,仍然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什么属于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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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情况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在被欺诈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变更因受欺诈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合同约定。这里的合同约定包括合同整体或者部分,甚至个别条款。
如果对方欺诈手段严重,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都只是一个虚假形式,当事人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交易,而在于通过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诈骗,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因被欺诈、诈骗而签订的合同,仍然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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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第三人欺诈的合同能撤销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受第三人欺诈的合同能撤销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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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及相关司护稜篙谷蕻咐戈栓恭兢法解释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中规定,合同中存在欺诈等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还需侵害国家公共利益,不然仅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规定,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经济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合同纠纷,有些是民事不诚信行为,有些却又是犯罪行为,那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相同点是: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不管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法律上最终都是无效合同。两者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处分财产,主观上都是故意,其目的都是非法取得对方付的“标的物”。
但是两者在细微之处,还是存在区别:

一,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包括履约的现金、固定资产、产品、债权等,如果没有,则涉嫌诈骗的故意明显

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积极履约行为,正常的市场交易,履行义务一方会为履行义务积极筹备,如果毫无准备,则涉嫌诈骗的故意明显

三,当获得骗取的资金或者物品之后,是正常的市场运作,还是隐匿、转移,挥霍,如果不是,则涉嫌诈骗的故意明显
应注意,判断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不能单纯从某一方面去确定,应该综合全案信息的判断才是准确、客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怎么区别民事欺诈与诈骗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既有联系之处,也有很大的不同。其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联系:
1、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实施都是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进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并履行合同而获取一定的不法利益;合同诈骗罪是行骗人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2、合同的民事欺诈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必然同时构成合同的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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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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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联系:
1、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实施都是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进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并履行合同而获取一定的不法利益;合同诈骗罪是行骗人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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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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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两者在细微之处,还是存在区别:

一,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包括履约的现金、固定资产、产品、债权等,如果没有,则涉嫌诈骗的故意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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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积极履约行为,正常的市场交易,履行义务一方会为履行义务积极筹备,如果毫无准备,则涉嫌诈骗的故意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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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第三人欺诈的合同能够撤销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够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受第三人欺诈的合同能够撤销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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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欺诈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哪些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1、欺骗行为的存在使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备了最不易区分的特质,也是干扰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雾。常见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 2、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否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 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这些本质区别是划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线。 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对客观表现的不同,笔者又将其细分为欺骗内容不同、履行承诺的实际行为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笔者将这些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曰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很多人认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没有客观行为则无法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另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确定的,也许一开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也许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见利忘义,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积极的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决定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只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诈骗罪暴露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也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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