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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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的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有什么规定,未保价的物品丢失,可以要求原价赔偿吗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的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有什么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未保价的物品丢失,可以要求原价赔偿吗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保价物品丢失或者损毁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资费的三倍。

当客户寄件,填写快递单时,其实已经和快递公司签订了运输服务合同,客户支付款项后,快递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提供安全、准时的服务,如果因为快递公司的过失,在快递过错中导致客户的物品的丢失或损毁,客户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实际损失,但最高不超过自费的三倍。

2、如果是未保价的贵重物品丢失的,可以要求原价赔偿。

如果客户的未进行保价的贵重物品因为快递公司的过失而损毁或丢失的,快递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客户未进行保价,只是填写了快递单。

但是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由快递公司单方制定,而且对自己的免责行为作出了规定。

因此,如果快递公司没有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客户可以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而且不适用最高不超过资费三倍的限制。

如果未报价的贵重物品,客户是可以依法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偿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因此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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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运人无权转让自已的给付义务,即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主体,在合同成立以后,不得改变,

二,承运人无权请求旅客和托运人转让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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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在合同成立即购票以后,合同履行(验票登车、机、船)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不记名客票可随意转让或退票,如国内公路、铁路、内河客运的客票转让和退票,不受承运人的约束。记名客票,如机票、国际海运客票等转让,须经承运人同意,退票不受承运人限制。承运人开始履行后,旅客不能任意解除,如提前下车下船下机的,承运人不退还票款延长旅程的,旅客须补交票款。
第二、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前,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运输法对托运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了非同一般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托运人不须承运人同意即可在开航、起飞前任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如我国《海商法》第89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处虽使用了“可以要求”字样,但实质上,托运人的解除要求,承运人必须同意,因此仍属单方任意解除。《航空法》第119条规定:“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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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运输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是各类合同共有的规则。运输合同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不属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运输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承运人应退还旅客票款和托运人已支付的运费,装卸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崐如果不可抗力和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发生在运输途中的,承运人有权中途解除合同,但应考虑托运人和收贷人的利益并有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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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
[律师回复] ( 1)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 2)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3)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 4)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 5)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l)货物发送前,承运人和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2)货物发运后,承运人和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运输合同。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协商的变更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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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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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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