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投标时在业绩上造假,是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因业绩造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不可以弃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招中标后,中标人不可以弃标,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可以视为中标人弃标的情形有:
1、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在签订合同时,恶意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在签订合同时,恶意要求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拒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可以不返还招标保证金,若招标人的实际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予以补足赔偿。
若未交招标保证金的,中标人需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
尽管法律规定,中标人不可以弃标,但并非中标人中标后,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
中标人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如因国家政策大变动、水灾等自然灾害、社会骚乱、战争等因素导致中标人弃标的,中标人可以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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