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经办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收据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收据经办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收据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收据经办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收据包括哪些

一、收据经办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收据经办人签字需要负的法律责任如下:

1、证明经办人收了款,收款的具体情况如收据上所写。

2、经办人只对单位承担责任,不对外承担责任,故如果挪用,占用,侵吞,单位有权追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办人所在单位对于收据,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经办人是办理某事的直接责任人,审核人是经办人的上级,用于审核经办人的工作,对其确认。经办是部门中事件的提出者及处理者,经办做完的事要上面主管查核。这都是政府部门业务流程的俗称,它只是业务流程中的一个阶段名称和办理人名称。

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二、收据包括哪些

1、按照来源不同分类: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

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货票等。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

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

2、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类:

自制原始凭证按填制手续及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编制凭证四类。

以上就是小编对“收据经办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收据经办人签字需要负的法律责任如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律图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2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8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收据经办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收据包括哪些
一键咨询
  • 173****76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0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6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6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4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4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0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3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7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5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7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6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7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5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4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合同纠纷·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南京188****679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0****146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7****327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收据经办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10w+浏览2024-02-28
如果要负责该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如果要负责该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br/>(一)医药费<br/>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br/>(二)营养费<br/>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br/>(三)误工费、护理费<br/>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br/>(四)交通食宿费<br/>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br/>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br/>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br/>(五)伤残赔偿金<br/>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六)残疾辅助器具费<br/>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br/>(七)财产损失<br/>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470浏览
或有负债与预计负债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联系:<br/>①或有负债属于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都须有未来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或有负债在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转化为预计负债,注意这里的“转化”指的是或有负债只有在随着时间、事态的进展,具备了“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潜在义务转化为现实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被证实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现实义务能可靠计量),这时或有负债就转化为企业的负债。<br/>②从性质上看,它们都是企业承担的一种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br/>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区别:<br/>(一)概念的区别<br/>《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定义为两种义务。一种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其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个或多个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另一种是因过去事项而产生,但未予确认的现时义务,之所以没有确认,是因为结算该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br/>根据负债的定义,某个项目是否为负债,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二是结算该义务时预期会有经济资源流出企业。对照这两项基本条件,或有负债中的<br/>第一种义务(潜在义务)不符合负债定义,因而不是负债;或有负债中的<br/>第二种义务则符合负债义务,因为虽然结算该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但由于有一项现时义务存在,预期会有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此外,仅因为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才没有在财务报表上确认,本身可以说明该义务符合负债定义。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或有负债均是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以确认的项目。<br/>而预计负债的定义就完全满足负债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二是结算该义务时预期会有经济资源流出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负债。尽管预计负债在金额上不确定,但可以进行合理的估计。因此,预计负债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由此可以看出,预计负债与或有负债的主要区别在于:<br/>第<br/>一,预计负债是一类负债,但或有负债所指的义务中,只有现时义务符合负债定义;<br/>第<br/>二,预计负债可以在报表中得以确认,但或有负债则因不符合负债定义或确认条件而不能在报表上予以确认。<br/>(二)确认与计量的区别<br/>何时确认预计负债,在逻辑上讲有三个时点可用来确认准备:一是在企业管理部门意识到经济的流出在将来某个时候会发生预计负债;二是直到可以肯定企业将转让经济资源时确认预计负债;三是介于以两个时点之间的某时点确认负债。如果企业管理部门意识到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将来某个时候会发生就确认预计负债。就是对未来事项进行确认,则显得有些太早,有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支出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从而降低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如果等到可以肯定企业将转让经济资源时确认预计负债,则显得不稳健,也违背了负债确认的基本原则,从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负债情况以及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既然两个极端点不能作为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那么只能在介于这两个时点之间的某一个时点。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规定为:<br/>1.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应确认为预计负债:<br/>2.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br/>3.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br/>4.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br/>预计负债计量与或有负债确认是紧密相关的,如一项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那么也就不能将其确认为负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对预计负债的计量,采用最佳估计数,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对预计负债计量时考虑了现值因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就没有考虑现值因素。其主要理由是在现值的计算涉及到诸多相关因素,比如折现期、折现率等。对于极具有不确定性的或有事项来说,这些因素更难确定。此外,由于或有事项准则主要涉及期限较短的或有事项,因此不采用现值法所造成的差异不会太大。<br/>其中,最佳估计数分两种情形考虑:<br/>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br/>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br/>3.预计负债涉及单个项目时,这里的单个项目指预计负债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如一项未决诉讼等,则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br/>b.预计负债涉及多个项目时,这里的多个项目指预计负债涉及的项目不止一个,比如产品质量保证,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则在这种情况下,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br/>由于所有的或有负债均不在会计报表中确认,当然无所谓会计计量问题。<br/>(三)会计披露的区别<br/>《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在预计负债确认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独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营业费用”等)合并反映。比如,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所确认费用在利润表中,应作为“营业费用”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那么企业在利润表中反映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这些补偿预先抵减。<br/>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予披露。《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9条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br/>(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br/>(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br/>(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br/>(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br/>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这些或有负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的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对或有负债披露的具体内容如下:<br/>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br/>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br/>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br/>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本准则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这并不表明企业可以不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483浏览
物证的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是人民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 案件中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体状况如何,审判人员只能依据各种证据材料来认定,只有通过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才能弄清案件事实的真相,才能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除调解结案的以外,人民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作出裁判,正确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证据可靠的基础上,否则难以保证公正与合法性。 (二)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 当事人进行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在诉讼中就必然会提出有利于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惟有如此,才能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证据有三个特点: 客观性 客观性就是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例如证人只能就自己的耳闻目睹的事实,在法庭上如实陈述,不能带有任何主观臆想的成分。 关联性 关联性就是证据与待征事实要有内在的联系,直接或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 合法性 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同时,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核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497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收据经办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收据包括哪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无锡177****8408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56****393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35****7076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