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起诉能要求哪些赔偿,侵权赔偿款如何扣个税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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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侵权起诉能要求哪些赔偿,侵权赔偿款如何扣个税相关的法律规定。
侵权起诉能要求哪些赔偿,侵权赔偿款如何扣个税

一、侵权起诉能要求哪些赔偿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侵权赔偿款如何扣个税

1、侵权赔偿款是否纳税根据情况而定,有的侵权赔偿不需要纳税,有的需要纳税。

2、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预征税。

因此,对当事人取得的国家赔偿金,法律规定不用缴纳任何税款,不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一律免税。

3、如果是民事赔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因此,当事人因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损失赔偿,应按营业税的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并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小编对“侵权起诉能要求哪些赔偿”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侵权起诉能要求的赔偿如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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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凭那张进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去当地国税机关认证,期限是自开票日起180天。
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冲抵销项税额:
譬如上例中的进项税17元可以冲抵销项税34元,则实际交纳的销项税为17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抵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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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税[]15号通知,自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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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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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需要税前扣除,哪些税后扣除,哪些税前扣
[律师回复] (一)一般扣除项目一般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同时,又必须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5)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1)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2)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2)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3)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5、其他(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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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能要求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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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是税前扣除,哪些是税前扣除,哪些是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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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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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扣税吗怎么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部分地方不需要,如果房主经济状况不好,还可以向国家申请危房补贴款,最高的补贴达几万元。财政部官网于2016年8月3日,发布公告:近日,财政在已提前下达2016年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6.4亿元的基础上,再次下达补助资金120.5亿元。也就是说共计266.9亿元已经全部下发了!
一、危房改造重点给四类人群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危房改造申请条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属于2008年农村危房摸底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特别注意:如果你想申请补助金,这三项式必须同时都得具备的,缺一不可,缺少一项你都拿不到补助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无居住房屋的。  特别提醒:这三条,只要你有一种情况,都是不会给你补贴的。不过要吐槽下最后一条,无居住房屋的不能申请,这一点感觉不用说啊,没有房子改造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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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都需要什么材料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民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详情请咨询当地改造办公室,原有旧房按比例置换后部分不用交。【合心财务】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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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扣税有什么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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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初通过信托投资公司筹集项目开发资金1个亿,合同确定的信托收益为年15%,该企业无其他资金借贷,也无其他开发项目相互拆借资金的情况,按规定可据实扣除。底达到可清算条件,4月,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提交了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自行清算结果增值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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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依据及法理分析
近年来,由于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金融企业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规模、力度等方面都在减小,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短缺,不得不另劈溪径选择其他的融资渠道,而信托筹资就是其中之一。针对本案例来说,为了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我们必须弄清以下三个关键性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时的利息扣问题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中规定: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上述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了土地增值税在计税中的利息扣除标准问题,即: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二)弄清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即大家常说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根据经营业务的性质,信托公司属广义上的金融机构,但他与各类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相比,不管是金融政策、经营范围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具有的特殊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即没有吸收负债性质的信托存款来发放贷款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
由于信托公司没有吸收负债性质的存款来发放贷款的业务,在实际经营业务中大多表现为兼具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因此,从税收政策上来讲,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但他不是银行,更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
(三)利息扣除在不同的税种征管上有不同的规定,要准确把握,不能混淆
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计税扣除问题,主要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扣除上。从企业所得税上计税扣除的规定来看,所有规定表述的都是按照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这当中的“金融企业”就包括了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利息扣除上,凡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利息都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不作纳税调整。而土地增值税中的计税扣除,都表述的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支付给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必须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比对,对超过部分要作纳税调整。因此,利息扣除在不同的税种征管上有不同的规定,要准确把握,不能混淆。
三、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主管税务机关对本案例的税务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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