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同等价值吗,财产保全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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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同等价值吗,财产保全措施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同等价值吗,财产保全措施

一、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同等价值吗

申请财产保全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被保全财产同等价值的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

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申请财产保全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被保全财产同等价值的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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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为了防止高空坠物要和小区物业签订一份协议,对于高空坠物安全措施是什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不主动抛物
这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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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
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END
行人防范
1
关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我想询问一个关于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问题,什么情况下能够采取票据权利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rn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rn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rn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rn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rn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rn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rnrn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rn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rn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rn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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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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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履行保全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2、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③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④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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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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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板房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彩钢板房工程施工安全措施问题解答如下,
1、针对本工程特点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上岗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高空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国家建工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约定》中提出的施工安全《十项措施》。
5、每天上岗前由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天班前认真检查电气设备、吊装索具、工具等,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带,严格执行JG80—91的规定。
6、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严格执行JGJ46—2005的规定。
7、班组长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8、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屋面特殊部位施工需穿好防滑鞋六、质量保证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检验、检查制度,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各项质量责任制,建立严格的自检制度,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创信誉”提高每位职工的质量意识,积极参加立功竞赛、质量达标活动,奖优罚劣,定期召开质量例会,集思广益,广泛发动职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提高工程质量,建立质量与经济挂钩,实行奖罚制度。七、外观要求:
1、墙须垂直平整一致,整齐清洁。
2、墙面应清洁,颜色一致,板缝齐整。
3、门窗锁开关灵活,不得缺附件。八、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出厂检验,竣工检验
1、出厂检验:产品须经厂质检部检验,对每幢房屋的结构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合格单后方可出厂。
2、竣工检验:由厂技术质检部门按各项技术中规定进行,并且填写好“活动房竣工检验单”,经竣工检验未达标准规定,不得交付用户使用,必须经检修后符合标准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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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本工程特点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上岗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高空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国家建工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约定》中提出的施工安全《十项措施》。
5、每天上岗前由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天班前认真检查电气设备、吊装索具、工具等,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带,严格执行JG80—91的规定。
6、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严格执行JGJ46—2005的规定。
7、班组长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8、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屋面特殊部位施工需穿好防滑鞋六、质量保证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检验、检查制度,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各项质量责任制,建立严格的自检制度,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创信誉”提高每位职工的质量意识,积极参加立功竞赛、质量达标活动,奖优罚劣,定期召开质量例会,集思广益,广泛发动职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提高工程质量,建立质量与经济挂钩,实行奖罚制度。七、外观要求:
1、墙须垂直平整一致,整齐清洁。
2、墙面应清洁,颜色一致,板缝齐整。
3、门窗锁开关灵活,不得缺附件。八、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出厂检验,竣工检验
1、出厂检验:产品须经厂质检部检验,对每幢房屋的结构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合格单后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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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做法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可否实施了违约做法,只索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罚其财产,并且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保全措施。也能够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有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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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做法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可否实施了违约做法,只索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罚其财产,并且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保全措施。也能够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有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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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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