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行政拘留错误如何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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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派出所行政拘留错误如何撤销,行政拘留程序违法怎么办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派出所行政拘留错误如何撤销

一、派出所行政拘留错误如何撤销

1、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行政拘留应该具有合法性,该行政拘留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如果该行政拘留从内容、程序以及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就应该被撤销。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3、各省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基本也都明确规定,发现错误应主动改正。

4、实践中,执法部门发现自己处罚存在错误,通常做法是重新下发处罚决定书,同时注明撤销原处罚行为。如果发现相对人不构成处罚标准,直接出具撤销决定书,如果执行完毕,向财务部门申报退回款项。

二、行政拘留程序违法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派出所行政拘留错误的话直接申请撤销就可以了,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有错误的行为应该及时检讨,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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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不外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刑事拘留而引起的赔偿。在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虽存在犯罪事实,但不是该公民所为,公安机关对这种没有实施危害社会、没有违反刑法规定、不应受刑罚处罚的人进行刑事拘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第二种情形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引起的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取得相当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由此作出的刑事拘留应予赔偿。
  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包括错误逮捕赔偿)的归责原则一直是国家赔偿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时,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均应是合法拘留,不应赔偿。即便以后因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被释放,也不应影响当时拘留的合法性,当然也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错误刑事拘留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只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不上罪,羁押了就应该给予赔偿。这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时可能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实;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虽然有一定的证据,但是不充足,或者仅凭这些证据不能确凿无误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公安机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实行羁押、剥夺人身自由,使公民遭受了不应该遭受的侵害,就应该得到赔偿。对于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是一致的,认为应该适用无罪羁押归责原则,或者被称为结果归责原则、无罪归责原则。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宣告无罪,没有被依法定罪,有关司法机关就应该对其刑事拘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将该类赔偿案件的案由确定为“错误刑事拘留赔偿”,而没有使用“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是为了避免对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上出现误解。使用“错误”二字,是为了突出刑事拘留的结果错误,是为了明确此类国家赔偿案件是以结果错误作为归责的依据,犯罪嫌疑人没有最终被有权机关定为有罪则原来实施的刑事拘留措施就是错误的,有关刑事拘留机关就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我的朋友的弟弟之前被行政拘留了,现在准备找工作了,我想问一下行政拘留错误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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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释[2012]1号(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120113实施日期:20120215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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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不知道什么事情就被拘留了 后来发现时错误的 想问一下错误行政拘留撤销之后可以补偿吗 拘留会留案底吗
[律师回复] 一般案底是说你在犯罪后被抓获的证据证明,现在使用省厅指纹比对系统后,全部录入作为以后比对使用.但是一般是刑事案件,一般治安处罚案件 是不会的,他们说是留案底,其实是在他所处罚的案件中,并且上报市公安局的.所以不会被查到,你要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而且刑事案件的指纹采集是要分成单指和全掌采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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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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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撤销吗?
错误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撤销的。如果申请的行政复议出现了错误情况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将提起的行政复议进行撤销处理,但是撤销之后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次提起了,只能有一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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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错误可以申请撤销吗?
不可以申请撤销,根据规定,能够申请撤销的情形只包括六种情形,而仲裁裁决错误可以简单的解释即适用法律错误,其中并没有包括适用法律错误时,应不应该撤销裁决的问题。所以应当认为是不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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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被行政误错拘留15天,怎样要求国家赔偿?
[律师回复]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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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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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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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
(1)
  依笔者的理解,刑事拘留具有以下几个特制:
  
1、人身性。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两种强制措施(另一种是逮捕)之一,是一种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并且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刑事拘留,具有突出的人身性。
  
2、紧急性。情况紧急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或者发生新的危害可能,而又不能立即办理逮捕手续时,公安机关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3、临时性。刑事拘留只有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立即办理逮捕手续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够充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临时的强制措施,最终结果只能是要么对被拘留的人予以释放,要么对其采取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如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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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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