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收养多少年能认定收养关系吗,收养人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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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收养多少年能认定收养关系吗,收养人的条件

一、民法典收养多少年能认定收养关系吗

民法典规定,收养孩子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就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与子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与收养多少年无关,收养关系自办理收养登记后成立,养子女和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和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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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民法典中有哪些条件才能构成离婚
[律师回复]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需要满足的离婚条件是存在差异的。
一、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构成离婚: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
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构成离婚:
1、原被告在起诉时必须存在合法婚姻;
2、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身份资料、结婚证等证据材料;
3、如果原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可以自己名义独自进行诉讼。但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由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如果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想得到法院支持,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如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几大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收养关系的认定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我想咨询一下民法典承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律师回复] 《民法典》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而民法典对事实收养没有作出规定,只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才成立。
    
    
        随着社会发展,从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考虑,规范收养行为和保障儿童权益角度出发,我国对事实收养效力的立法态度由认可走向否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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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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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关于收养关系认定的条件,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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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有哪些条件?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1、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2、长期共同生活。3、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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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关系确认中工伤认定前置条件解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裁判要旨存在转包关系或挂靠关系时发生工伤事故的,不能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推定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建议此类案件不再将劳动关系确认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案情双鑫公司文峪矿区采矿四车间1222坑口系河南省灵宝市鑫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茂公司)承包的劳务坑口,原告鑫茂公司将该坑口的部分采掘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王某跃。2008年11月,被告王某章受雇于王某跃从事井下通风、电工、安全员工作,并与王某跃约定其工资由王某跃支付。2014年6月3日,王某章向河南省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鑫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灵宝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王某章与鑫茂公司之间自2008年1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鑫茂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提讼,请求确认其与王某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判灵宝市人民经审理后判决原告鑫茂公司与被告王某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
1.鑫茂公司将采掘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王某跃,王某章的招用、报酬发放、劳动管理均不由鑫茂公司决定,鑫茂公司与王某章之间不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主要是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并不能由此认定王某章与鑫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人社部意见》)
第七条及2014年9月1日生效的《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存在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分别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有意见认为,既然已经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分别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应当确认劳动者与发包单位或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以方便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我们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进行分析,由于此类案件不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故对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把确认劳动关系作为此类案件的必要前置条件。理由如下:
1.在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下,劳动者的招用、报酬发放、具体工作内容、解雇均不由发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决定,劳动者与发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已经形成共识。《人社部意见》
第七条、《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发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主要是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非必然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不能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推定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2.《规定》第三条
第二款明确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若确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和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排除了劳动者与实际雇主的雇佣关系,追偿权则无从谈起。
3.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利包含范围较广,除工伤待遇外,还包括同工同酬、休息权、用工单位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等各种权利,而《规定》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未规定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其他责任。若确认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与工伤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提出同工同酬、补交社会保险费用等诉讼请求同样成立。另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同单位未受工伤的其他劳动者亦有可能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同工同酬、补交社会保险费用等权利,由此带来的连锁反应对当前的经济秩序会造成严重冲击。
4.由于发包方和被挂靠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劳动者一般都要经历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和工伤待遇认定之诉,案件基本上都经历了两次从仲裁到二审的长期诉讼过程,给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带来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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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未办收养证成立收养关系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未办收养证成立收养关系吗,哪些情形可以导致收养关系终止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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