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数额太大,分期还款利息太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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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及时和银行联系,说明情况,进行协商。如果欠信用卡的钱无法偿还,建议客户与银行友好协商,尽量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尽量申请暂停计息和损失。那么关于信用卡透支数额太大,分期还款利息太高怎么办的问题,可以看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信用卡透支数额太大,分期还款利息太高怎么办

一、信用卡透支数额太大,分期还款利息太高怎么办

要及时和银行联系,说明情况,进行协商。

1.如果欠信用卡的钱无法偿还,建议客户与银行友好协商,尽量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尽量申请暂停计息和损失。如果还没到还款日,那么客户可以在还款日前快速办理账单分期,或者先还账单的最低还款额,这样可以缓解还款压力,避免逾期

2.如果你手里实在没钱,可以试着找亲戚朋友借钱信用卡,等有钱了再还给亲戚朋友。一定要尽快处理欠款,以免越欠越多。

二、信用卡超期没还,可能从工资卡里面扣吗

信用卡逾期不会直接影响工资卡的,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一个是信用卡绑定工资卡开通自动还款服务,信用卡逾期了就会从工资卡扣钱来还款的;一个是信用卡严重逾期不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下的工资卡可能会被冻结的。

信用卡逾期后果严重,建议还是尽早筹钱还清欠款,不然最坏的结果可能会被抓去坐牢。

逾期后可以和银行协商,持卡人有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有正当合理的理由。

1.持卡人有还款意愿。指的是持卡人在逾期之前与银行进行协商,而不是更换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2.经银行工作人员确认持卡人信用卡欠款已经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

3.持卡人申请停息挂账需要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比如失业、生病等。

三、信用卡负债过多受限制怎么办

1、如果因为信用卡逾期导致信用卡被限制消费,首先就需要将欠款还清,然后拨打信用卡客服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转入人工客服,向客服提出解除信用卡消费限制。

2、如果是因为信用卡被锁,持卡人只需要拨打信用卡客服电话,然后根据语音提示转入人工客服,申请解锁信用卡即可恢复。

3、如果是因为信用卡涉嫌套现,持卡人可以提供相关消费证明给信用卡银行,申请银行解除消费限制,等待银行审核后,如果没有涉及,那么就会为持卡人解除限制

一般来说,信用卡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银行是不会限制信用卡消费的,只有出现逾期还款、信用卡被锁以及涉嫌套现的情况下,银行才会限制信用卡消费。持卡人可以通过以上方法,来解决信用卡限制消费的问题。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透支数额太大,分期还款利息太高怎么办”问题解答。信用卡相关问题解决,可以联系律图专业律师。我们安排专业律师教您停息挂账,避开高额利息,应对起诉,解决还款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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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数额太大,想分期但利息太高怎么做
信用卡利息太高,可以和银行协商降低利息。尽快偿还本金和产生的利息。只有尽快偿还本金和产生的利息,才能避免利息越来越多,导致后期还款压力骤增。与银行协商。那么信用卡透支数额太大,想分期但利息太高怎么做,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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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以上算是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性诈骗数额判定不应包含利息
[律师回复] 信用卡恶意透支性诈骗数额认定不应包含利息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该司法解释的颁行,明确将原先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予以排除,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指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否包括透支的利息。
笔者在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被告人恶意透支数额如果在1万元左右、或10万元左右、或100万元左右,即常称的“坎上坎下”这种情形,作为辩护律师,认定利息不能计入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数额,不失为辩护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如果能将利息从恶意透支数额中剔去利息数额,将影响到法定刑的降格适用。因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这里就涉及数额与法定刑的对应适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对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存在以下两种对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透支利息应当计算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中,控方大多主张此观点。
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排除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外,但并没有将利息也予以排除。如果说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利息,那么司法解释在做列举式的规定时,必定要将利息这最重要的一项列举出来,而不会采用省略的概括方式,利息是银行的正当营业收入,还本付息符合通行的社会观念。
但笔者认为,利息不应当计算在恶意透支数额之中。理由如下:
1、从性质上讲,信用卡银行利息表现为计算价值形态,具有不确定性。
利息是银行按一定的利率,以本金为基础,根据透支时间进行计算的,这部分称之为利息。从性质上看,利息是一种计算出来的价值形态,是一种计算财产。
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客户与银行之间是信用卡合同关系。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作为发卡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发放给客户一定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客户根据信用章程规定,进行信用额度内的透支使用,银行给予一定时间的还款免息期,逾期后发卡银行开始计算利息。从本质讲,利息属于本金的孳息,但利息与本金并不是相伴相生的。在信用卡的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后,如果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限偿还全部透支消费本金的,则并不产生利息;但如果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限内未能偿还或全部偿还透支消费本金的,那么银行就会收取相应的利息。
2、信用卡“银行利息”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客体对象。
从民事契约的角度而言,信用卡持卡人向银行支付消费的本金和利息,天经地义;但在刑事法域,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利息”针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因为它是一种计算财产,无法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任何一个诈骗犯罪,针对的只是通过信用卡透支出来的本金,至于依据本金孳生出来的利息,则无论如何不能成为诈骗对象。犯罪嫌疑人应当为自己已经占有或侵害的他人的财物利益承担刑事责任,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被害人的利益而承担责任,不符合公正的法治理念。
3、信用卡特征决定了被告人对银行利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银行利息”的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就要紧扣“信用卡”的特征来分析。信用卡是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发放一定的信用额度,如一万,五万,十万,不等;客户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时进行刷卡结帐、以银行的授信信用向银行借支进行消费的一种结算方式。从信用卡的使用方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恶意透支,针对的只能是银行借出的本金;至于银行根据刷卡结算记录计算的银行利息,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则不计利息;只有逾期还款后才计算利息,如此,利息是否计算,客观上均不能成为被告人诈骗的对象,被告人主观上对银行计算的利息也不具有《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刑事法域,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应当为自己已经占有或侵害的他人的财物利益承担刑事责任,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被害人的利益而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4、从法律规定看,信用卡司法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诈骗数额,从两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指拒不归还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二是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这里,在界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时,司法解释排除复利、滞纳金、手续时用了一个“等”字,从文义解释,是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所谓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具体到各银行在称谓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包含有以下几种:
1、年费;
2、换卡工本费;
3、换卡手续费;
4、卡片升级费;
5、利息;
6、滞纳金;
7、预借现金手续费(取现费);
8、调单费;
9、外币交易结汇;
10、补制对账单费;
1、超限费(超额金);
1
2、重置密码费;
1
3、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1
4、开具证明手续费;
1
5、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1
6、账户管理费;
1
7、分期付款手续费。
综上可知,利息毫无疑问是发卡银行收取费用中的一种。
这条司法解释规定在排除复利、滞纳金、手续费时后缀“等”字,应当理解排除利息;在理解适用时,应当作出符合法律本意的解释。即使出现公诉方与辩护人对此的含义、范围因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时,也应当依据刑法“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认定恶意透支诈骗数额时采有利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利息不归入诈骗数额。
5、数额认定时应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恶意透支的本金数额是信用卡诈骗的定罪情节,发卡银行在本金基础上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犯罪危害后果要素,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对待。
刑法给予保护的方式应当是将此损失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同时,根据刑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如果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民事法律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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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数额太大,分期还利息太高怎样解决
信用卡逾期利息太高。根据不同情况,宽限期内及时还款。不要以为没有还款就一定是逾期还款。信用卡逾期后,有三天左右的宽限期。信用卡逾期尽量先还。那么关于信用卡透支数额太大,分期还利息太高怎样解决的问题,可以看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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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透支多大数额构成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如果恶意透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罪的起刑点没有制定,但依据参考诈骗罪的起刑点应当为5000元。《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透支多大数额构成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如果恶意透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罪的起刑点没有制定,但依据参考诈骗罪的起刑点应当为5000元。《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信用卡诈骗数额认定是什么,恶意透支的种类包含哪些呢?
[律师回复]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
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应以非持卡人(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信用卡内财产权益并因此致使持卡人(受害人)丧失控制作为认定标准。即以“控制加失控说”为认定标准。
首先,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又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事实上,由于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本身也就是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该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加上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因而,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取得型财产犯罪相脱离,仍应以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并因此致使持卡人丧失控制作为既遂认定标准,不能仅以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这一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准。
其次,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仍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有控制说、失控说、控制加失控说、转移说等观点,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失控说”。就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而言,笔者认为采取“控制加失控说”更为合适。原因在于,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与其他方式的财产犯罪不同。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中的受骗人(发卡银行)与财产权益受害人(持卡人)之间相对分离,非持卡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过程中与受骗人(发卡银行)和受害人(持卡人)之间形成类似“三角诈骗”关系,信用卡本身并无价值,仅仅是财产权益的价值载体,在此三角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人非法控制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结果,并非必然导致受害人丧失对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控制。只要非持卡人拾得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持卡人信用卡和身份证后,不拿持卡人身份证办理挂失或者更改密码,持卡人仍然能够使用原信用卡帐号和密码进行消费和支付,持卡人也就没有丧失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控制,此时信用卡内资金余额可能因持卡人的网上电子商务消费、支付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当非持卡人拿持卡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或更改密码的行为致使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丧失控制时,非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非法控制和占有数额才能得以确定。因此,应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可知最高人民对盗窃金融凭证类的犯罪既遂数额的认定,采用的也是“控制加失控说”观点。由于“盗窃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与“非持卡人挂失、更改持卡人信用卡密码”二者属于同类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尤其是二者具有相同的行为结果:即行为人在非法控制所有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所有人对其财产权益丧失控制。因而,可以比照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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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数额太大,分期利息太高了怎样操作
当信用卡利息超过本金时,持卡人最好全额还款,否则利息会继续计息,还款压力越来越大。如果没有钱,可以向周围的人借钱,或者变卖资产来凑钱还款。总之,还清欠款是解决这种情况的最好办法。关于信用卡透支数额太大,分期利息太高了怎样操作的详细解答,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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