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借名贷款违反了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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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放借名贷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这样的一种行为,会根据所涉及到的金额以及情节的严重大小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如果是构成犯罪的,那么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发放借名贷款违反了什么规定?

一、发放借名贷款违反了什么规定?

发放借名贷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1、借名贷款排查出来的案件,一般来说,会视金额及情节而定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的罪责有违法发放贷款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4、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发放借款是借用他人的名义,一般情况下是属于经济方面的纠纷,但是也不排除情节非常的严重,将会构成《刑法》当中所规定的违规放贷行为。这个时候就需要按照《刑法》第186条当中的规定,对此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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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超过多少高利贷,因无法律,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无论分歧多少,这三种观点都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
因此,个人放高利贷在刑法中没有相关刑罚条例,也就不存在判刑,但会给与一定的行政处罚。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社会和,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1。也就是说,在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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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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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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