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不属于案底,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结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就不算是犯罪记录,不会留案底。
所谓的案底,一般是认为违法犯罪前科,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到时间予以解除后,并不会留下所谓的案底,但是如果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的话,倒会让公安机关戴上有色眼镜。取保候审期间不允许出国,但结案后如未作其他处理,公安机关应给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并不是说明该案撤销了或者不留案底,最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做刑事和解不起诉处理,如果提起公诉最好能要求适用缓刑,这些工作最好能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结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就不算是犯罪记录。
二、取保候审的程序有哪些?
取保候审的是程序是首先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然后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作出决定是否同意,最后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取保候审。具体的程序如下:
(一)、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当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的,一旦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只会有相应的记录,但是并不存在这犯罪记录,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需要担心的,因为不会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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