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的程序主要包括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申请离婚登记,过了冷静期后,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1)起诉和受理。
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
(2)审理前的准备。
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
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
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
开庭审理又可分为:
①准备阶段。
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②法庭调查。
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调解或判决。
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4)宣判。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首先要协商好离婚问题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共同申请离婚登记,过了冷静期后,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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