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实在没能力还,影响新的信用卡申请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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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逾期后再申请信用,能不能通过需要看实际逾期的情况的,逾期不超过3天的是没有影响的,如果超过宽限期还款的,可能会影响再次申请信用卡。想进一步了解信用卡实在没能力还,影响新的信用卡申请吗可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信用卡实在没能力还,影响新的信用卡申请吗

一、信用卡实在没能力还,影响新的信用卡申请

信用卡逾期之后再办信用卡,要看实际逾期情况,逾期时间,逾期金额这些都有关,在最后还款日之后逾期不超过三天的,没有影响,这个属于还款宽限期,最后还款日之后,超过3天未还款的属于逾期,如果逾期记录有上征信,则不能再办理。

各家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风控标准不同,有过逾期记录的客户不妨选择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进行办理,因为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信用卡申请门槛相对较低。如果申卡客户综合条件较好,如工作稳定、收入高、有较高财产证明(特别是有车辆证明)等等,即使有过一两次逾期,商业银行仍有可能向其发放信用卡。

二、信用卡逾期没钱还,成为呆账要怎么解决

用户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存在呆账后,首先要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能够一次还清的当场还清,再联系银行修改呆账状态,如果不能一次还清的,也要及时联系银行开展协商,申请分期或是延期还款。

如果遇到信用卡还不起的情况,建议可以和家人坦白借钱:信用卡欠款自己一个人没法还,还是不要硬扛着了,最好和家人坦白,看能不能争取到家人帮忙共同还款,家人也没钱就找亲朋好友去借,打个欠条写好还款时间、利息等,能借到最好,借不到也不要抱怨,再亲近的人也没有义务必须借钱。

三、信用卡实在没钱,数额超过多少可能会起诉

不论信用卡逾期多少钱,只要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银行通常都会将用户判定为恶意逾期,这时候用户很有可能会被银行起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实在没能力还,影响新的信用卡申请吗”问题解答。您头疼的事正是我们擅长解决的事。以上问题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律图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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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实在没钱有啥影响
1、产生罚息。一旦用户发生逾期行为,银行会向信用卡用户收取罚息,从账单开始之日算起,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每月复利一次;2、被银行催收。信用卡逾期7天左右,银行会采取一些催收手段,例如短信催收、电话催收,如果欠款人一直拒绝联系银行,银行会向欠款人预留的紧急联系人或者其他亲属打电话了解情况,甚至上门催收。关于信用卡实在没钱有啥影响的问题,小编整理了下面的知识,希望对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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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中国新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中国新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几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同罪)3万元≤数额20万元其他较重情节(同罪)1万元≤数额3万元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同罪
(二)至
(六)
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同罪)20万元≤数额300万元其他严重情节(同罪)10万元≤数额20万元同上
(一)至
(四)
三、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同罪)300万元≤数额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罪)150万元≤数额300万元同上(一)至(四)。
四、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入罪标准3万元≤数额1万元≤数额3万元(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100万元≤数额500万元50万元≤数额100万元同上(一)至
(五)其他严重的情节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00万元≤造成经济损失数额500万元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500万元≤数额250万元≤数额500万元同上(一)至(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500万元≤造成经济损失数额
四、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并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且对侦破重大案件(重大案件: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起关键作用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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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实在没钱影响大吗
1、被对方起诉,准备应诉材料、选择代理律师等操作,耽误个人时间;2、如果法院判决后还是没有还款,有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名下的财产,比如划扣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余额或者直接拍卖名下房产。关于信用卡实在没钱影响大吗的问题,小编整理了下面的知识,希望对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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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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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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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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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实在没钱有影响吗
1、被催收,个人生活被骚扰;2、被起诉。在银行起诉后依旧不还款的就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老赖,这不仅会对自己的出行消费有影响,对自己孩子的读书上学就业都会有影响。关于信用卡实在没钱有影响吗的问题,小编整理了下面的知识,希望对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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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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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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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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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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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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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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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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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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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确实还不了影响大吗
1、高昂的罚息。如果信用卡逾期,一般银行就会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再计算本息,直到持卡人还清所有欠款;2、与银行贷款绝缘。如果逾期数额变大、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就会影响以后的申贷、申卡。那么关于信用卡确实还不了影响大吗的问题,可以看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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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实在没钱有什么影响
1、催债骚扰。一旦长期欠款,那么不只是自己会受到催债的骚扰,周围的亲戚朋友同样也会收到骚扰;2、征信黑名单。一旦被列入征信黑名单,那么今后与银行的相关业务都会受到影响。关于信用卡实在没钱有什么影响的问题,小编整理了下面的知识,希望对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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