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转让违约金是否一并转让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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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债务转让违约金是否一并转让,转让债权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中债务转让违约金是否一并转让

一、民法典债务转让违约金是否一并转让

民法典规定,债务转让时,违约金是否一并转让,由债务人债权人受让人一并协商确定,债权人不同意的,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转让债权有哪些

限制

1、主体方面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

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2、客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

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

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3、内容方面的限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

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4、形式方面的限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

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进行的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转让债务需要债权人的同意。

所以债务转让违约金是否一并转让,要由债务人、债权人和受让人协商,协商确定的可以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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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吗?
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这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双方债权的处理情况上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业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则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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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良债权转让管辖是否继续有效,债权转让约定管辖
[律师回复] 有效。
(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
(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
(三)、但若原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在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 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体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继续适用理应为题中之义。
综上,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可继续适用。
主债权转让后担保债权一并转让吗,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一、主债权转让后担保债权一并转让吗主债权转让,担保债权是一并转让的。具体参考法条:《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注: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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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吗?
是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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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违约要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违约要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不还,乙必须在3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否则,超过3年,即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不予保护。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3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能够协商可尽量协商,无法协商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人民,如有对方的财产线索可向提供申请保全。债权人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但是债务纠纷中一些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那么如何保护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呢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可见,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这就可以很好的保护债务纠纷中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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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典契约书样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转典契约书
转典权人 简称甲方,原典权人 简称乙方,兹为典权经双方合意缔订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经出典人 同意,将其向出典人取得的下记典权转典与甲方,而甲方将典权转受。
一、典物
二、典价
三、期限
四、典权设定登记
五、特约
第二条 前条转典期间自 年月日起满 年(不得逾越原典期限)。
第三条 典价 (不得超越原典价)。
第四条 于转典契约成立当日,乙方将典物全部移转与甲方占有收益使用。
第五条 转典期间内,甲方应负妥善保管之责,如有故意或过失致典物全部划一部分灭失,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典物为使用便利,非先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加以整修或添设等行为。
第七条 典权期限届满,乙方应备足
第三条所载原典价,向甲方赎回典物,而甲方应将典物负责回复原状,返还乙方各无异议。
第八条 典权存续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典物为再转典,或让与及出租与他人。
第九条 本契约经双方签盖后生效,同时应向主管地政机关办理典权转典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应依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转典权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转典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年月日
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怎么约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怎么约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怎么约定
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需要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按照主债务合同上的本金和利息进行给付。
一、债权转让是否必须支付对价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
二、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三、债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因此,债权转让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但是转让债权的时候,要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是不发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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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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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后的原管辖约定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后的原管辖约定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管辖不应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转让后,原管辖约定是否及于受让人与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些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管辖约定是否是从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是否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法律并未规定。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让人可以与债权一并取得的是从权利,而协议管辖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意,是特别约定,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不是一种权利,自然也不是附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其效力仅及于原债权、债务人,不能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这五个地点均是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超出这五个联结点的管辖约定是无效的。一旦合同的权利人转让了相关权利,受让人如果与这五个联结点毫无关系,再适用这五个联结点的规定,显然有悖民诉法规定的初衷。
二、债权转让的类型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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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的原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管辖不应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转让后,原管辖约定是否及于受让人与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些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管辖约定是否是从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是否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法律并未规定。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让人可以与债权一并取得的是从权利,而协议管辖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意,是特别约定,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不是一种权利,自然也不是附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其效力仅及于原债权、债务人,不能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这五个地点均是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超出这五个联结点的管辖约定是无效的。一旦合同的权利人转让了相关权利,受让人如果与这五个联结点毫无关系,再适用这五个联结点的规定,显然有悖民诉法规定的初衷。
二、债权转让的类型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怎么样约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怎么约定
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需要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按照主债务合同上的本金和利息进行给付。
一、债权转让是否必须支付对价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
二、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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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三、债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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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债权转让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但是转让债权的时候,要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是不发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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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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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能生效。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审查被转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也无需审查新旧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存在的合法性,只要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就是合法有效。若债务人有异议,可以对债权的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债权转让时不得改变哪些主要的内容
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改变债权转让主要内容的债权转让不成立。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几种类型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二、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资料
一:非诉讼程序
(一)非诉讼程序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依该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二)非诉程序的特点及适用的法定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规定,非讼程序有如下特点及法定要件:

一,适用范围特定,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取得执行名义,即有效支付令,以实现执行的内容,所以给付请求须具有法律关系明确并能强制执行的特点,这也与非诉程序简便、迅捷处理案件、保护债权的宗旨相吻合。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也就是说,依据有效的合同等证据可以确定请求给付的理由和具体数额。这是非诉程序适用的实质要件,包括三层意思:
1、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
2、数额必须确定;
3、有事实理由和依据,至于事实理由是否确凿可信,是否有法定证明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均不影响非讼程序的适用和支付令的申请。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保证非诉程序的顺利实行和最终目标的实现。

四,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如果支付令的内容不能送达债务人并为债务人所了解,程序就难以进行。资料
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
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
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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