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管所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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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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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房管所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吗,房子产权变更怎么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中房管所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吗

一、民法典中房管所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吗

民法典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机构办理,而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的,可以由房屋登记机构,也就是房管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房子产权变更怎么办

(一)一般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

2、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进行复审、核准后会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

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军队、涉外房屋及已购公房的变更登记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提出申请。

2、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进行现场调查,对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

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而房屋产权登记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的,所以房屋产权变更,可以由房管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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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孩子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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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协议离婚的,要办理离婚后产权变更,需要提供双方以下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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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离婚的,要办理离婚后产权变更,需要提供双方以下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生效的判决以及能说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3、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房产设定抵押权的,须提供银行同意函。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同共有的财产归属一方,是房屋共有权的变动不征收契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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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产权变更流程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离婚房屋产权变更流程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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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权变更有管辖权吗抚养权变更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变更抚养权管辖 根据我国民诉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如果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第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同生活的。 第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诉讼请求变更,管辖异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在一审答辩期间有权提出管辖异议(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获得准许后,应重新给予指定举证期限。依据为《民事证据规则》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将同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书面文件向被告送达,并自被告签收之日起重新计算15天的答辩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同时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该重新计算的答辩期内,被告仍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行使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司法解释对此管辖权提出也有规定:最高《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逾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含或仲裁机构谁有权主管的管辖异议),视为接受审理而且无异议。 注意: 上述诉讼请求的变更应从严格意义上来解释:即诉讼请求的变更已导致案由(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如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此外,被告主体个数发生的改变也会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如将某个或数个被告撤回导致受理实际上已无管辖权。 小结: 原告在一审时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在新的答辩期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未重新指定答辩期限,被告应在签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等书面文件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在审理前应首先识别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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