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留置是属于债权担保的方式之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有哪些
特征
1、从属性。
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3、不可分性。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
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当然,为了公平起见,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应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全部动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是属于债权担保的方式,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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