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对姓名权的享有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结婚后,双方仍保持各自姓名的独立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2)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着双方平等享有姓名权,并非仅夫或妻一方享有此权利。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关于姓名权的几个问题
1、姓名权的定义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为“姓名”。
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的“符号”。
有了姓名,就便于与其他人区别开来。
2、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
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人可以自己决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也可以采取其他姓或不要姓,也有权决定自己的名。
但是,自然人应当依法行使姓名权。
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记入户籍登记簿,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的姓名为正式姓名。
未成年人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但是行使此权以有意思自治能力为前提。
如果具有意思自治能力,则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其监护人不能妨碍其行使权利。
在不具有意思自治能力以前,其姓名权由监护人行使。
2)、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意。
当事人在变更姓名之前,以原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变更姓名有可能影响到他人的权益。
按照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8周岁以上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按照规定夫妻双方对姓名权的享有是不受婚姻关系影响的,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这是属于公民的权利,不可以干涉,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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