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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破产前转让的债权能否申报
民法典对债权申报没有作出规定,破产前转让了债权的,企业破产后,债权受让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债权申报没有作出规定。
企业破产前,债权人依法转让了债权的,企业破产后,受让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且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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