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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办理房屋确权的材料没有作出规定,而房屋确权需要的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闭竣工验收证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
(2)稳步推进原则:
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
(3)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
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
(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
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
(5)依法登记的原则:
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6)全部覆盖的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
(7)免费原则:
此次登记发证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测绘、登记都不需农民花费任何费用。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办理房屋确权的材料没有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中,房屋确权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闭竣工验收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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