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要现劳动仲裁吗,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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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需要现劳动仲裁吗,相关法律规定

一、工伤认定需要现劳动仲裁吗

申请工伤认定是不需要劳动仲裁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后,申请工伤认定时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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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朋友介绍给我一份工作,但是老板不发给我工资,我想起诉他,请问有关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单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单的相关内容如下
申请人: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因受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负责人_________招聘,在被申请人承建的
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部工地从事防水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_______元。同年____月____日上午,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作业时受伤,后被救护车送往成都_____________医院治疗______天。在此期间,被申请人结算了申请人3月份的工资并支付了申请人住院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lt;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gt;》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据目录:
1、__________公司招聘广告;
我的弟弟自己在外省开设公司出了问题,当时和其他公司一直都没哟协商解决只好是申请仲裁了,因为是外省涉及仲裁地,我弟想问问呢仲裁地仲裁裁决地相关的法律事宜
[律师回复] 所谓仲裁地,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应将其界定为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意义上的所在地,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仲裁程序应受该地法律的管辖,并受该地法院的监督以及获取相应的司法支持。可见“仲裁地”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地理概念,其重要意义在于其决定了仲裁协议效力的适用法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以及裁决的国籍。
仲裁地的法律意义决定了它在很多方面对仲裁实践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当事人选择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意味着其希望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和对仲裁条款解释采取较为宽松政策的国家或地区,历来是当事人乐于选择的仲裁地。第二是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仲裁地的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在其法律体系下为当事人进行仲裁程序提供各种协助或支撑,必然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高效推进。
第三是裁决的可执行性:在涉及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仲裁地的法院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在司法审查中采取较为支持仲裁之态度的仲裁地,无疑更受当事人的青睐。因此,仲裁地的选择决定了当事人能否顺利开始仲裁程序、能否高效进行仲裁程序以及仲裁的结果能否得到足够的保障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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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立法原因,外国仲裁机构或者国际仲裁机构以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时,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依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例如,在“德高钢铁公司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北京作出的仲裁裁决,构成《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的非内国裁决,但从仲裁地看,该裁决应该是一个国内裁决。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矛盾,主要是因为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立法的过程中,仅承认了机构仲裁的形式,在确定仲裁裁决国籍时,仲裁机构的国籍成为立法区分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国际裁决)的标准。
虽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我国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已经逐步形成了较明确的思路,即和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地决定裁决国籍理论相一致,但由于立法层面还缺乏明晰的界定与充分的依据,仍难免争议甚至混乱。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仲裁法》修改时明确仲裁地的重要作用,即将仲裁地作为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唯一标准。
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到复杂的法律互动,起草仲裁条款时,除了解仲裁地的重要法律意义之外,还应考虑尽量简化选择适用的法律、减少平行管辖。
同时,也需要考虑相应争议可能会受到哪一国家法院的司法监督,尽量减少相应国家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于仲裁裁决可能造成的风险,从而有效地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我的一个不错的朋友自己做生意出了资金上的问题,朋友和合伙人一致协商没有结果,之后我朋友就申请了法律仲裁,我朋友想先了解一下仲裁裁决被撤销仲裁费的相关的法律事宜
[律师回复]
一、撤销仲裁裁决收费标准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但是有一种仲裁形式是例外的,那就是劳动仲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所以只要是劳动仲裁,即使最终撤销仲裁裁决也是不收费的。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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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撤回仲裁裁决收费标准
  与撤销仲裁裁决收费标准不一样的是撤回仲裁裁决。根据我国《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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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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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人民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执行。具体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执行,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说来应由基层人民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制定的通知办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
(2)必须向人民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依据、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另外,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提交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因此,当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应当执行。依法执行有效的仲裁裁决,既是人民的权力,也是人民的义务。
2、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特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无法再进行或者已经没有进行的必要,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也将导致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执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导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人民也应当裁定恢复对仲裁裁决的执行。
5、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这是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的一裁终局是经济纠纷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因为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理所当然应谊最终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
根据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随便改变初衷,再选择诉讼来解决争议,也不可以不执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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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
3.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庭前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开庭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四、延期开庭
五、鉴定
六、撤诉
七、审理期限
八、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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