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保函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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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个人担保函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和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个人担保函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一、个人担保复印件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函复印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二、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和效力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3.视听资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由于民事纠纷的产生和变化总会被某些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所以,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5.当事人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

但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他们可能会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

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客观地对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成分。

既不可盲目轻信,也不能忽视其作用。

只有把当事人的陈述和该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乙由于鉴定结论是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所以,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函复印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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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书证的效力如何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因此,对于复印书证,人民法院具有审查并确认其效力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进一步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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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签字手印都是复印的
[律师回复] 现在很多房屋租赁都会签合同,这样能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这时候有可能会因为害怕把合同弄丢了就回去复印合同。一般来说,租房合同复印件有效的情况:
1、真实有效租期存在的复印件加按手印或公章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复印件加盖私章按手指印才会有效,自己要提前做好预防。
2、如果你说的复印件是副本,签名带按手印或者私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如果只是纯粹的复印文件,没有手印,只能作为法律参考。
4、上述情况承租人如果没有业主的转租同意书,你跟租客签的任何合同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后,合同即成立,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都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法律效力。只是如果以后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而需向时,根据证据举证规则,如果对方对合同复印件不认可的,则丢失方因不能提供合同原件,会对其主张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复印件有证据的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且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要求提供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的目的在于当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异议时,避免人民因证据的来源问题导致对证据证明力难以判定。但在少数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原件,只是提供证据复制件,其证明力是否应予认定?有人认为,根据前述规定,证据如不是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片面认识。《人民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十条对不提供原始证据的后果作了说明:“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这里使用“可能”一词,说明未经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是一概没有证明力,其证明力不被认定是有条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如果是单独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两条规定可推知,未经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被认定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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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证明的或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律通常把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效力放于首位。“证据规定”
第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既然只要一方承认就可免除另一方举证责任,那么,认定复制件的证明力则是符合逻辑的,故“证据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这一规定中,未论及是原件还是复制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体现了充分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认可权的理念。如果只有复制件与其他证据印证,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其证明力,则要视其他证据(包括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及能否与复制件形成证据链而定。
因此,在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如当事人向未提供证据原件,只提供了复制件,而对方当事人承认其证明力,或者其同时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应当认定。如未认定,当事人申请抗诉,则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提出抗诉。
复印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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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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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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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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