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函复印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3.视听资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由于民事纠纷的产生和变化总会被某些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所以,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5.当事人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
但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他们可能会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
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客观地对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成分。
既不可盲目轻信,也不能忽视其作用。
只有把当事人的陈述和该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乙由于鉴定结论是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所以,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函复印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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