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贪污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贪污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的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贪污罪的对象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主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是单位。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法律中有规定,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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