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登记可以只用房产证和身份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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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办理抵押登记可以只用房产证和身份证吗,设立抵押权应注意哪些事项的问题带来帮助。
办理抵押登记可以只用房产证和身份证吗

一、办理抵押登记可以只用房产证身份证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除了要提供房产证、身份证外,还需要提供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二、设立抵押权应注意哪些事项

1、房地产抵押时,分别到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产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为避免抵押人将同一房地产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时,就应当要求抵押人将房屋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一并抵押给抵押权人。

尽管这样的建议有些保守,但从谨慎角度出发,避免房屋与土地的重复抵押是非常有效的。

待今后象上海、广东省等地方房地统一到一个行政部门管理时,这个问题会迎刃而解,但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下,此乃权宜之计。

2、设立抵押与发生债权同时进行。

在发生债权的同时,就设立抵押权,避免发生债权在先,设立抵押在后,这样可以防止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被其他债权人认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嫌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除了要提供房产证、身份证外,还需要提供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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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和反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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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办理反担保抵押成立的依据主要有:

一,《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担保法》
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二)条件。金融机构与企业或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求某一家担保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再次签订《保证合同》。在前面主合同成立条件下《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担保公司要求《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用房屋作为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又以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所以,从中总结房屋抵押中的反担保应该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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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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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合同法》第25条、第44条及《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生效,体现了法律对抵押双方合意的认可。登记这种物权公示手段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体现了法律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和法律的价值取向。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时,依照其规定。”而《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上述法律规定,法定抵押合同应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此规定所直接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并与债权人签定抵押合同之后却又拒绝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不能依据合同要求对方履行登记义务。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未登记还没有生效,当然也不能依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显然,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虽然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以弥补损失。但通过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得到的充其量只是主张赔偿损失的债的保护(提供抵押人为其他第三人时),甚至连债的保护都得不到(提供抵押人为债务人时);倘若依据合同生效来处理,债权人则可以要求对方依合同履行协助登记之义务,从而实现抵押权,得到物权之保护。显然,后者于债权人更有利,也更符合公平、合理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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