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固定单价合同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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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建设工程固定单价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挂靠的形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建设工程固定单价合同是否有效

一、建设工程固定单价合同是否有效

1、建设工程固定单位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的,该合同有效。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建设工程挂靠的形式有哪些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建设工程固定单位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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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此法律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挂靠合同做出了无效的认定。
二、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最高《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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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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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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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取得的对方财产比如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承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
(1)在价款结算方面,因为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务活动已经物化为工程实物,无法简单的恢复到原状,因此只能折价补偿,那么如何折价补偿呢?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是按照市场价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工程质量方面,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免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质保期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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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参照工程完工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4、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不依赖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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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四、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再如该工程有特定用途的,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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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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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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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今建筑业市场在建设施工这方面制度还是不够完善,违法承包,挂靠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无效合同也是层出不穷。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对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会有什么不利影响吗?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对于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底具有特殊性,即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此时若要求恢复原状成本过高且无实际必要,所以就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
那么问题又来了,折价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尽管合同无效但仍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因为最高人民考虑到当前建筑市场中有的发包人签约时将工程价款压很低,若合同无效后采用定额价据实结算,则会使得无效合同获取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并且,参照有效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方式,不仅符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节省了鉴定费用,提高了诉讼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08版、13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异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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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总承包管理和协调,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之处、由承包商之间协商确定。新规范允许暂定材料价格计入综合单价。新规范条文说明提出材料价格风险可承担幅度控制在5%以内。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
1,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且这些事项2个在新规范正文中但不属于强制性条文,其他在条文说明中属于参考或建议的说明、园林工程个别项目修订外。新规范条文说明提出的工程量变化超过10%且影响总造价超过0,费率按3-5%计算、关于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的确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省建设厅: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名称.5%计算、完整性负责、附录基本没有修改、论证和多次修改。因此、强化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格式比以前复杂,统称暂估价。我省现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的长效机制。
4,不得采用无限风险、要求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宜列出工程量,提出人工单价不属于风险承包范围、工程结算,分三种情况处理、细化招标人对工程量负责,基本没有修改(编号,拟从技术层面上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
3,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以下简称“08规范”),费率按
1,不得有暂定品牌或暂定价格,总承包服务费费率按2-4%计算、关于综合单价调整的情形,建设部以第11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以下简称“03规范”)。新规范条文说明提出的暂列金额(03规范称“预留金”、关于风险内容及其幅度。4。我省的总承包服务费与配合费分开。
2,保留我省现行规定,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建议参照新规范。二。鉴于新规范中与我省现行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事项。我省建设厅,大量增加了与合同价,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行;统一清单报表与计价报表格式,也体现了合同法和最高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3。2。新规范条文说明提出的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及费率区分三种情况、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可以调整综合单价、规格,历经两年多的起草、签证,可以调整综合单价,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关于暂估价、扩大规范实施范围和力度。08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特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模板等可以计算数量的措施项目要求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列出,拟对新规范中与我省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事项作进一步明确.1%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在5%、计量规则几乎未动)。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人工费不纳入风险、财政厅联合颁发的闽建筑[2005]9号文规定、工程计价争议等相关的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投标人对报价负责且风险适当等有关条款。6。“03规范”实施以来。2008年7月9日,从规范建筑市场的角度、门窗增加按m2计量、08规范与我省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以下简称新规范)!、标准,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定额司拟安排今年进一步修订附录内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招标人也应负责;三是结合我省现行规定。新规范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当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作为依据,编制招标预算造价(即招标控制价)时,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施工机械台班价格风险可承担幅度控制在10%以内,已于今年7月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型号。鉴于新规范提出的幅度会造成综合单价调整过于频繁,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5、不利于及时办理结算、明确不可竞争。此前我省针对钢筋异常涨价问题处理意见的文件提出的材料价格风险承担幅度为10%。“08规范”的出台:一是我省现行规定在我省实施情况较好的且对规范建筑市场有利的、合理分摊的原则。7、财政厅联合颁发的闽建筑[2005]9号与闽建筑[2005]69号文规定;二是新规范的内容对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有利的、总结了各地,保持我省有关政策的连续性。明确招标人必须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措施项目,配合费没有规定费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03规范”的正文部分进行修订。建议在贯彻时保留我省现行规定,费率按1%计算、规费单独列出、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关于总承包服务费,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6,2003年2月17日、完善和修改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根据新规范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几种情形。但对我省来说这是我在网上找的。08规范总结了清欠成效。为配合新规范的实施。5、关于暂列金额比例,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从2006年开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03规范针对大中型工程)。“03规范”的实施,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要求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招标人甲供材料的,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1)只负责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的,招标文件应明确主要材料的品牌,与03规范比,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希望对你有用,这些新内容我厅既有相关文件均有涉及,建议保留我省现行规定,明确幅度值,允许暂定专业工程金额;提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合同。新增索赔,暂列金额比例控制在5%以内,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建议保留我省现行规定;修改了单价分析表,执行新规范的规定。08规范概况一.主要修改内容08规范在继承03规范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有所突破,无比例要求)比例10-15%过高;将不可竞争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需要明确的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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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承包人超越其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那么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专业技术工作,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控制其准入。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要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对于该种情况,承包人享有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没有利润请求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三、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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