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本票需当面背书吗,本票可以自己背书给自己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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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个人本票需当面背书吗,本票可以自己背书给自己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个人本票需当面背书吗,本票可以自己背书给自己吗

一、个人本票需当面背书吗

需要。需要填写三联进账单,然后带上本票到你单位的开户行,开户行审查以下内容:

1.本票是否是按照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2.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银行机构代码;

未启用银行机构代码的,是否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6.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7.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本票密押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8.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二、本票可以自己背书给自己吗

出票人就是本票的付款人,本票背书给自己,就是自己承兑自己的本票,这种行为是没有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七十三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个人本票需当面背书吗

”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个人本票需当面背书,需要填写三联进账单,然后带上本票到你单位的开户行,开户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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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本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本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本票权利。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同城)内背书转让。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本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本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本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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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 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承兑汇票背书栏错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兑汇票背书栏错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很好理解,出票人名称是A,签章名称为B。
2.背书印鉴章不规范,有瑕疵
按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需要进行签章,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加盖公司财务章与法人章。
3.重复背书
重复背书即同一公司连续两次在票据上背书。比如A公司将票据又背书了A公司。
4.背书不连续
背书不连续,即被背书人名称与下手背书人名称完全不一样。比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
5.单位签章类型错误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加盖发票专用章。
6.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这一错误可真是由于个人的疏忽导致的!银行承兑汇票上既要有背书人的名称,也要有被背书人的名称,两样缺一不可!A公司背书转让给B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但只加盖了A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章,并没有填写B公司的名称,那么这张票就是有问题的。
7.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未盖骑缝章
背书需要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签章,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在背书使用粘单时就涉及到骑缝章的问题了,常见的背书骑缝章瑕疵主要: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不清晰;粘单处未加盖骑缝章;骑缝章断开;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等问题。
8.被背书人名称采用简写
这点比较好理解,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全称。
9.背书日期错误
背书日期错误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比较常见的日期书写错误,比如后手背人C公司记载的背书日期为贰零壹柒年壹月拾柒日,而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为贰零壹柒年壹月拾陆日;另一种是日期大小写错误,票据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期都应该是中文大写日期,而非小写,虽然目前手写的比较少,一般都是用软件打印成的,但仍需注意一下。
10.粘单使用错误
我们都知道国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书格式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但在粘单的使用上稍有不慎就易出错。比如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再签章这种错方法其实是错误的,正确的姿势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加盖骑缝章。
1
1.背书人被背书人名称被涂改
在银行承兑汇票上无论是背书人名称还是被背书人名称的书写字迹都要清晰工整,不能有涂改、连笔等情况,被背书人名称要与印鉴章一致。如果背书人或被背书人的全称为原创信息技术责任有限公司,填写时多写了责任二字,然后涂掉,那么涂改的背书视为无记载。
1
2.将不得转让的汇票背书
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如果不想让收票人转让,可以在背书上打印或填写【不得转让】字样。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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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的持有人转让本票,应在本票背面“背书”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之后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同时向被背书单位交验有关证件,以便被背书单位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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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兑汇票背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界定犯法行为,具体判刑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1、现行刑法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12条司法解释未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为犯罪。
《刑法》第225条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12个司法解释未将“票据贴现”列举为犯罪行为。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该修正案列举了非法从事“证劵”“保险”“期货”业务均属于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行为,而对非法“票据贴现”未列举。
2、行政法规将“票据贴现”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票据贴现的,为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年11月26日作出《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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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转让可以背书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支票不可以连续背书转让。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连续的概念 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连续的认定 背书连续,应当以下列原则认定: (1)各次背书应该都是形式上有效的背书,实质上的无效,如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 (2)连续的背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即同一汇票的背书中,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并存时,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来认定背书的连续; (3)背书的记载顺序应该有连续性。 使用 支票图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第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欠账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239条规定停止执行。” 适用范围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申办程序 1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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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 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支票背书转让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支票不可以连续背书转让。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连续的概念 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连续的认定 背书连续,应当以下列原则认定: (1)各次背书应该都是形式上有效的背书,实质上的无效,如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 (2)连续的背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即同一汇票的背书中,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并存时,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来认定背书的连续; (3)背书的记载顺序应该有连续性。 使用 支票图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第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欠账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239条规定停止执行。” 适用范围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申办程序 1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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