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员证有期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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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员证有期限吗

一、建筑工程造价员证有期限吗

有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工程造价资格证是造价员从业的唯一资格,如果没有取得工程造价资格证书,是不可以从事工程招标及造价工作的。造价员是指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二、法律规定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规定工程造价员是有一定的期限规定的,一般来说三年就要验证一次,法律上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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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员证有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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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怎样承包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筑工程造价怎样承包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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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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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如何承包的?
对建筑工程进行造价,会采用固定总价承包的方法,这种方法承包商要承担全部风险,需要签订承包合同;也可以采用固定分项单价承包的方式,或者固定基本单价调整工、料差价承包的方案;还可以选择实际成本结算承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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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清单中建筑工程清单中承包人建筑工程建造单位如何计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三、在实践中,企业用于自建房屋建筑物的土地账务处理相对比较乱,有的一直挂在“无形资产”科目上,按使用年限摊销;有的将房屋建筑物占用部分记入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年限计提折旧。究竟记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否需要计提折旧,该以怎样的方法和年限将价值逐渐转移到成本或费用中去呢  平时我们账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即使因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也不改变它只是使用权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摊销或者折旧。这里说的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为了体现国有资产增值而按照财工字108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划拨土地价值。因为划拨土地未规定年限,所以就不摊销和折旧了。这类土地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处理也是比较麻烦的,一般需要补交出让金后,将其性质变为国有出让土地,这时就需要作相反的分录冲回原先的账务处理,再按照常规方法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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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如何承包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建筑工程造价如何承包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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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弟弟是个建筑设计师,最近他要跟他的开发商签订合同了,咨询下工程造价与合同价的关系
[律师回复] 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的建设价格,是指为完成一个工程的建设,预期或实际所需的全部费用总和。从业主(投资者)的角度来定义,工程造价是指工程的建设成本,即为建设一项工程预期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项费用目前暂停征收)。尽管这些费用在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中,按照新的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新增资产价值时,并没有全部形成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但这些费用是完成固定资产建设所必需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工程造价就是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从承发包角度来定义,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设备、技术劳务以及承包等市场上,通过招投标等交易方式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在这里,招投标的标的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一个单项工程,还可以是整个建设工程中的某个阶段,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的设计,以及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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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控制价下限比率与上限比率各是多少?
[律师回复] 依各地方而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09]9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在总结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含预审或后审)工作 1、合理划分标段。高速公路施工招标合同段划分一般应控制在每合同段工程估算2-3亿元,国省干线公路改哗亥糕酵蕹寂革檄宫漏造项目施工招标每合同段工程估算一般应在2000万元以上,桥梁、隧道或互通立交等不宜分割的特殊工程除外。高速公路施工招标合同段超过3亿元时,应对投标人注册资本提出最低要求。 2、合理配置资源。潜在投标人人员和设备等资源的配置要合理。每个潜在投标人在一个项目只能购买不超过5个合同段的资格预审文件,只能通过不超过2个合同段的资格预审。且 3、坚持资格预审制度。公开招标项目一般应进行资格预审,对一些规模较小、工程难度不大或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但事先须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4、合理设置资格评审标准。否决性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否决性条款的文字表述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且以黑体醒目字体予以标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否决性条款详见附件 1)。 5、严格资格审查评审方法。资格审查一般应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不得限制通过家数。对特别复杂的特大桥(1000米以上)和长大隧道(1000米以上)的合同段,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根据综合评分排名顺序的资格审查单位通过不宜超过8家。 6、缴纳资格预审诚信保证金。潜在投标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须缴纳资格预审诚信保证金(高速公路施工招标根据合同段投资规模一般为40-80万元),且保证金应为银行电汇,不接受银行保函。投标人资格预审通过时,诚信保证金自动转为投标保证金,没通过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将在投标邀请书发出7天内连同本息退还给申请人,利息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投标人缴纳的资格预审诚信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账户转入,且缴纳人的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退还时必须是同一账户。 7、实行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制度。通过资格预审单位所申报的业绩、项目经理资格及工作经历须在相关交通主管部门的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在招标结果公示阶段一般不再受理资格预审相关内容的举报和投诉。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过程的监管 8、招标文件应进一步明确废标条款,文字应简明,以黑体等醒目字体予以标示,评标时无重大偏差时不允许废标,对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方式予以处理(废标条款详见附件 2)。 9、遏制围标、哄抬标价及低价抢标行为,严格控制投标上、下限价,上限价和下限价区间一般控制在5%-8%,招标人应认真计算分析工程量清单预算,提出合理上、下限价,经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连同招标文件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合理确定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并要有相应的组成说明,暂定金额满足招标规模时应依法进行招标。1 1、提高小型预制构件的制作水平和整体质量,如集中预制,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1 2、合同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不得采用现金担保(低价附加保证金除外)。1 3、充分考虑物价波动对公路建设的影响,应按照涨即补、跌即扣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价调整方式和方法。1 4、资格预审阶段已通过审查的业绩、人员、设备及财务能力等相关内容,在没有变化时招标阶段不再审查。 三、规范清标和评标工作1 5、单次招标合同段不超过10个(含10个)时,资格预审评审不设立清标工作组,清标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文件须在专家到达后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拆封。招标人可组织辅助工作人员为专家服务,但不得参与评审工作,辅助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1 6、单次招标合同段超过10个(不含10个)时,资格预审评审清标人员可在清标工作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无清标工作人员库时可由业务熟悉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本招标项目业主的清标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总清标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位评审专家允许对应配备1-2名清标人员,与评审专家同时进场和退场。1 7、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一视同仁,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或不公正对待投标人,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申请文件作出任何评价,清标结果仅供评审专家参考。1 8、评标阶段一概不设清标工作组,由评标委员会完成,招标人可组织辅助工作人员为专家服务,但不得参与评审工作,辅助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1 9、国家发改委批复(核准)的项目资格预审评审专家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交通运输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从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发改委(核准)批复的项目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均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0、保证合理的评审(标)时间,评审(标)工作时间应由评审(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2天,招标人不得指定或限制评审(标)时间。21、评审(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行使评审职责,应对所有资格申请文件逐份审查,不能采用抽查方式验证清标结果,更不能直接采用清标结果进行评审,所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重大偏差条款的,不得废标。22、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报告中对清标工作进行评价,特别注明清标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遗漏和重大偏差的现象。23、评审(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审(标)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诱导、影响评审专家的言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标)工作。 四、强化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2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招标备案资料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纠正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严格审查评审(标)细则和重大偏差条款,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应对高速公路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认真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审查完毕后方可向厅备案。25、强化对评审(标)专家行为的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可根据需要抽查、纠正专家的评审(标)意见,如发现不公正或违规行为,应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免去专家资格。26、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内设行政和监察部门应全过程监督评审(标)专家的抽取、清标与评审(标)活动,严防和纠处评审(标)活动过程中违规、营私舞弊或不公正对待投标人行为,杜绝任何干预或诱导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行为。27、严厉打击投标人挂靠、借用资质、弄虚作假等行为,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列入信用评价系统信用D级,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1-3年的投标资格;对于围标、串标、行贿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列入信用评价系统信用D级,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1-2年的投标资格。28、严厉打击卖标行为和随意放弃中标行为,对无故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该投标人将记入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29、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投诉应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11号令)的要求,对非实名举报,没附投诉人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及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相关处罚。30、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履约,遏制挂靠、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不定期地对承包人进行履约检查,履约检查情况应予通报,并计入承包人信用评价系统。湖南省交通厅二○○九年二月九日附件1:资格审查重大偏差(否决性条款)资格审查重大偏差(否决性条款)1、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资本符合要求。2、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及公证书有效。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加盖了申请人法人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署(含小签)。4、联合体组成及其协议符合要求。5、提交了所要求的全部资格预审申请表。6、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银行、会计事务所查询授权书。7、申请人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利益冲突”的要求。8、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9、未提供虚假材料。 10、提供了工程经验、人员和财务的证明材料,且满足资格预审文件强制性履约标准要求。11、招标人增补的重大偏差条款。附件2:投标文件审查重大偏差(废标条款)投标文件审查重大偏差(废标条款)1、提供了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2、投标人投标报价(含暂定金额及保险)不高于投标控制价上限值(含暂定金额及保险)或不低于投标控制价的下限值(含暂定金额及保险)。3、投标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4、投标人没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5、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更改或保留。6、投标人更新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7、招标人增补的重大偏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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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要怎么承包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建筑工程造价要怎么承包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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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造价增加是否需要重新审批和招标
[律师回复] 一、可以在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 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 (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审计,工程造价审计的书籍推荐哪本好
[律师回复] 你好!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一、《建筑施工技术》作者:吴继伟版权:浙大出版书号:字数:24.2万字【内容简介:在传统的施工技术理论、工艺、方法的基础上,结合高职高专学生的特点,突出实用性、学做结合,便于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提高有效学习】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作者:刘晓勤董平版权:浙大出版书号:字数:20.2万字【内容简介】:本书根据最新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管理实际,以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过程为主线来系统阐述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工程投标,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的终止和收尾,共8个模块的内容。本书每一个模块都给出了能力目标和知识目标,以一旦工测继爻荒诧维超哩个实际工程来作为贯穿招标、投标、评标部分的背景资料;模块下的每一个项目均以一个具体的任务来作为问题提出,并对完成该任务作了提示与分析来引出知识链接部分内容。每一个项目后均附有供学生扩展知识、巩固知识的实训题。同时配有强化理论部分内容的复习思考题。书中添加了很多紧扣核心内容的典型工程案例,增加了本书的可读性和实用性。 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作者:自治区建设厅版权:千华驻出版:宁夏人民出版社字数:3.3万字【内容简介】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是工程计价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各省(市)为了适应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修订和发布了一系列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对工程计价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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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由哪几部分组成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建筑工程造价由哪几部分组成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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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索赔费用包括以下:
  1、人工费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2、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由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4、管理费
  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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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建筑公司的员工,不过最近合同我们公司签署的实在是太多了,都忙不过来,咨询下建筑工程合同价款
[律师回复]
一、投标价。
  投标价是指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完成招标项目的设计(如果有的话)、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投标报价。
  
二、中标价。
  中标价是指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无算术错误时,投标价就是中标价。

三、合同价。
  合同价(也称签约合同价)是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如果是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如果扣除备用金(是为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预见和计日工的费用,以及包括变更、索赔、风险、违约补偿和附加项目等准备的金额),即为有效合同价。合同价就是中标价,因为这个价格是不能随意改变的。也就是说,潜在的中标人的价格,报高的不降,报少的不补,漏项的价格也不补。当然也不能通过竞争性谈判降低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并依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把中标价经过修正(增加或减少部分项目费用)后的签约的合同价格。上述“特殊的情况”是指,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签订协议书之前,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改变,经合同双方协商改变了“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而作为合同价。”例如我经历的鲁布革水电站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由于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国家税务局免除了投标人的施工设备进口税,所以业主接受的投标价格减去此税额,即为合同价。
建筑工程进度款造价管理的包含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1、不履行变更手续的风险
实际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业主口头通知施工单位对某工程实施变更,口头通知的时候,承诺正式变更单随后就会下发。施工单位一般不敢违背业主的指令,于是就开始变更施工,但最后直到变更施工完毕后,也没有收到业主的正式变更单。这样就导致施工单位的变更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
2、不履行签证手续的风险
类似于不履行变更手续,施工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超出原合同承包范围的小工程,一般业主都会口头指令施工单位先予完成,随后再履行签证手续。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或者是业主暂时无钱可付、或者是业主压根就打算赖账),签证手续总是被业主拖着不予办理,这样,施工单位也不能就签证工程按时收回工程款。
3、不行使权利的风险
合同中会约定一些权利,而权利的是否行使当然取决与当事人自己。关键是如果当事人不行使自己的某个权利,将会导致相关利益的损失。比如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拖欠工程款,本来合同约定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可以单方面停工的,但是施工单位不仅没有这么做,还自己垫资施工,同时或多或少工期还是有一些拖延。最后结算的时候,业主反咬一口,说施工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拖延工期,要扣工期罚金。这个时候施工单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4、资料传递中不签收的风险
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很多资料的传递,资料在不同当事人之间传递的时候必须办理签收手续,明确签收人和牵手时间,否则,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比如,合同约定业主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事实上施工单位也将结算资料交给业主了,但是没有履行签收手续。这样,如果将来业主说他根本没有收到资料,施工单位就只能再重新整理结算资料,耽误收款不说,搞不好还被业主追究不按时提交结算资料的违约责任。
5、不及时行使权利的风险
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上,一般合同都会对索赔规定一个明确的程序,包括时间方面的要求,如规定发生索赔事件后多少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等等。现实中,当事人及时履约的意识不强,经常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出索赔要求,那么其后果就是导致索赔无效,当然,对方自愿赔偿的另当别论。
不论是施工单位向业主索赔,还是业主向施工单位索赔,这种情况都经常出现。
在施工管理阶段除了上述风险外,还有其它一些法律风险,比如: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在合同中怎样有效设定特别生效条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业主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款结算的具体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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