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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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如果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时效一般为三年;在提起诉讼时就需要先提交起诉状,再者就是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获得法院受理自己的诉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诉讼时效

土地承包权纠纷有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该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1、和解。

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程序简单,有利于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调解、仲裁之前,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的程序简便、灵活,并有利于实现双方的相互谅解,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之前,都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3、仲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裁决的活动。相对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的程序也比较简单,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如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活动。诉讼解决方式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最大的特征在于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介入其中,具有强制力和终局性,因而是处理绝大多数纠纷的最后屏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产生纠纷在双方协商不好的情况之下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在起诉时一定要把握好时间,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如果超过时效,那么自己是有败诉的可能性,所以,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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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超过一般债权法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限。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登记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则登记载明的土地承包人与对土地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及享有一定处分权的实际占有人不是同一人,这样土地长期会出现权利与实际的矛盾,而我国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这种矛盾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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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承包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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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不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件。这种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对这种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以公权力确认私权利,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措施。这种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于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仅起证明作用,证书仅是证权凭证不是设权凭证。再进一步分析,登记这种行为不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职权行为,登记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人民政府对承包合同仅能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人民政府不及时给农户进行登记并发放土地承包证书,或因错误登记而侵害了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承包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权利救济。
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因土地使用权属归属不清所致。无论土地性质和用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归属明确。即使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了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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