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延期交付最长多久,延期交房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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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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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房屋延期交付最长多久,延期交房损失赔偿如何计算相关的法律规定。
房屋延期交付最长多久,延期交房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一、房屋延期交付最长多久

不存在最长可以延期多久的说法,排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只要超过约定的交房日期,就开始计算违约金。超过三个月,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延期交房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给购房者造成租房费用增加的,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向开发商主张赔偿实际损失。

综上所述,常见的情况是,需要等房子做好了后再交房,往往开发商会跟购房者约定好交房时间,并且签订交房合同,因开发商延期交楼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不在少数,然而购房者往往处于劣势一方,律图小编认为在向开发商主张交房未果时,也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让自身损失尽量降到最低。

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房屋延期交付最长多久时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出现延期那么就是属于违约的情况,是要支付赔偿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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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延期交付最长多久,延期交房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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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17条第二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预期交付房屋期间主管部门公布或者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关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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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差价损失要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确定房屋的差价损失,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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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双方签约到作出裁判,时间跨度长,价值时点众多,不同价值时点的房价又不尽相同(房价上涨较快的时候甚至差别很大),采用不同价值时点的评估值将直接影响损失数额的确定。作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专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诉讼、仲裁),结合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在确定评估价值时点时,如果能够遵照以下原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无论是拥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是因双方均同意解除而达成解除合同的合议,亦或是原告(申请人)提起包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仲裁申请),这些时点都会导致权利人(索赔权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已经不可逆转,涉案房屋的交易已经不可能完成。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也应该计算到这个时点为止,此后房屋价格继续上涨所带来的差价(损失)则为扩大部分,按照合法、公平的原则,确定评估时点应该
首先考虑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协商解除、行使诉权解除)的期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案件无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在起初诉求的时候,一开始也是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告(申请人)
最后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类似这种情况下,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宜将原告(申请人)变更请求的时间确定为评估价值时点。
除此之外,在确定委托评估的价值时点的时候,还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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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损失如何计算
逾期交房损失,可按已付款、银行贷款利率及延期时间计算。若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购买方有权依约向出卖人索赔。遵循合同约定,维护权益。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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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房屋合同,但是对方违约了,也不知道违约金怎么计算的,所以请问一下一般房屋租赁违约金实际损失怎么计算的呢
[律师回复] 目前一般违约金的数目为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租金,也或者押金的数目,也有支付租金的20%的说法。如果双方在租房合同上明确有规定违约缴纳多少违约金依照合同里面的规定的金额来进行违约金的赔偿。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租房违约金额的,双方可以互相协商,并按照约定好的违的违约金缴纳。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3、根据市场价格来决定违约金的多少。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最后总结:本文通过对租房房东违约怎么办,租房违约金一般是多少的介绍,让我们了解到,在租房子的时候如果是房东违约,那么房东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房东拒绝赔偿的,租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而租房的违约金一般是20%。希望本文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车辆损失险赔偿怎么计算?车辆损失险计算方法
[律师回复]
一、车损险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1、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2、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3、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第二十四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5、第二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二、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
(一)、
(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怎么计算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计算车辆贬值损失关于赔偿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是由事故责任方赔偿。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理赔项目。尽管车子碰撞后造成价值贬损这是客观事实,可目前保险公司不会为这部分费用买单。今后,随着车主维权意识提高,当索赔“车辆贬值损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不排除保险行业增设新的险种来填补空白。现阶段索赔贬值损失的赔偿几乎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车辆损失赔偿数额可以参考以下情况情况:
1、车况:车辆是否撞过(车架受损就不值钱了);是否经常保养维修,车辆的行驶情况是否良好;油耗是否正常;外观的新旧程度;
2、时间或行驶公里数:车辆的出厂时间;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多少。
3、费用:保险、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是否齐全;有无违章罚款等。
4、车价:现在同一款车的价格。
5、车辆的车况比较好的话,第一年折旧20%左右;以后每年2%-5%左右(以当年同一款车的价格)。
二、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计算
1、实体性贬值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百,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则位于其间。
2、功能性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一次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现在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营运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
3、经济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所谓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获利能力而造成的贬值。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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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屋延期多久交付,延期交房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一般房屋延期多久交付,延期交房损失赔偿如何计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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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是计算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吗?
[律师回复]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主要有“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和“经济损失数额”几种,这些“数额”如何理解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作了规定而没有对经济损失的概念进行界定。司法实践中,对经济损失的数额理解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以侵权人因侵高血压获取重大突破!口臭!!口腔溃疡!!全国名牌高校联合扩招二折提货,千元做老板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不同的条件下应选择使用不同的方法。
一、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即因侵权使被侵权人的产品的销售量下降或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笔者认为,这种方法的局限性有两方面:
首先,既然是判断下降就肯定存在一讥郸罐肝忒菲闺十酣姜个参照物,即对不发生侵权状态下正常销售量和价格的预期,所以使用该方法就必须对未发生侵权的情况下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但是预测的精确程度是非常难以掌握的。这种预测与企业的盈利预测十分类似,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发表的审核意见仅仅采用“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已充分披露,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基本假设是不合理的”等语句,而不会对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预测还能够实现,那么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对销售量和价格的定量预期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该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我们很难判断这种销售量和价格的下降是否确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我们对未发生侵权时的销售量和价格进行预测的前提是假定某些条件是固定不变的,比如客户资源、行业环境等外部条件和生产正常等内部条件。而当这些预期的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就根本无法区分销售量和价格的下降是否由侵权行为引起,以及侵权行为带来的下降是多少,那么由于侵权带来的损失也就无法准确计算了。综上所述,如果无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方的销售量和产品价格基本保持稳定,那么该方法才有可行性。如果被侵权方处于生产成熟期,则适用该方法将会比较准确,反之如果是处于生产发展期或是衰落期则会产生较大的偏差。同时也应注意,因为预测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所以在预测时还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如果发现有除侵权外的其他因素引起销售量和价格的波动,应剔除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准确计算出侵权带来的损失额。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即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费用后的利润作为损失额。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存在以下局限性:
首先,以侵权方的利润作为损失额实质上就是假定知识产权能够给被侵权方带来同样的收益,而这种收益被侵权方非法取得了。但是问题在于同样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企业使用可以带来完全不同的收益,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运作,如市场营销策略、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即使使用相同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料,两个不同企业的盈利水平也会大不相同。我们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也会给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带来完全不同的盈利。甚至有时侵权方为了抢占市场而宁愿采取零利润或负利润的手法,所以侵权方的利润并不能准确反映被侵权方的损失。
其次,如何计算侵权人的利润也存在很大的难度。笔者认为,收入的确定可以参照《解释》中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但是作为扣除项目的合理成本则难以准确计算,开支是否合理,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裁量。即使在会计核算相当规范的企业如何区分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中哪些是用于合法生产、哪些是用于侵权行为都是非常困难的,更何况很多侵权企业根本没有完备的核算制度,这种计算更没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如果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具有相似的利润率水平则比较适合采用这种方法,如果在发现并剔除不合理成本费用后双方利润率水平相似,也可采用。在计算合理成本费用时应特别注意,如需分摊成本费用则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采用尽量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果侵权方利润率畸高或畸低,但条件限制只能采用该方法时,可考虑使用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三、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即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投入的原材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开发人员工资以及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等作为损失额。该方法致命的缺点在于,以研发成本来衡量侵权带来的损失,也就意味着以研发成本来衡量知识产权目前能给被侵权方带来的收益,而知识产权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给企业带来超出一般利润率水平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也会远远大于企业原始的开发成本。而且原始研发成本是一种历史成本,只能反映研发当时的开支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同企业重新开发相同的知识产权所需成本都会完全不同。显而易见,以过去的研发成本来衡量现在的收益是缺乏依据的。如果侵权发生的同时,被侵权方仍在使用知识产权生产产品并获得利润,就意味着原始研发成本带来的收益属于被侵权方和侵权方共享,那么以全部的研发成本作为经济损失也似乎失之偏颇。笔者认为,该方法仅适用于下列情况:知识产权完成初期便被侵权而且侵权时间较短,尚未带来超额利润。还应注意的是,列入计算范围的费用确是用于开发研制该知识产权。通过对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三种计算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使用,以准确地计算经济损失金额,从而正确地定罪量刑。(作者单位:成都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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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屋延期多久交付,延期交房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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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违约金如何计算,房屋延期违约金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丶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时,则适用本条之规定。但在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则需要同时考虑《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实践中,常见的约定为已付房款的2-3/万,一般不会涉及增加和减少的问题。 二丶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限 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实际交付日期为止算点。这里的实际交付日期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其二是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具备交房条件并且实际发生交付的日期为准。 第二种仍然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开发商已送达交房通知书中确定的交房日期为止算点。但这种情况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其二是开发商的通知送达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通知送达形式的约定或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因此,如果合同中对交房的履行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时间为交房时间。因此虽然已经将房屋建造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没有在约定期限之内办好房产权证,构成交房逾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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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延期怎么计算
鉴于非人为因素所致的延期情况,一旦逾越双方约定的交付房屋日期,便应立即启动违约责任的计算程序。倘若经过合理通知催促后,卖方于三个月期限内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将有权利主张解除合同。若未进行任何催告,则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自其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未行权的话,此项解除权将会自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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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延期违约金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丶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时,则适用本条之规定。但在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则需要同时考虑《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实践中,常见的约定为已付房款的2-3/万,一般不会涉及增加和减少的问题。 二丶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限 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实际交付日期为止算点。这里的实际交付日期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其二是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具备交房条件并且实际发生交付的日期为准。 第二种仍然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开发商已送达交房通知书中确定的交房日期为止算点。但这种情况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其二是开发商的通知送达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通知送达形式的约定或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因此,如果合同中对交房的履行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时间为交房时间。因此虽然已经将房屋建造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没有在约定期限之内办好房产权证,构成交房逾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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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时如何计算损失,一般瑕疵履行时如何计算损失
[律师回复]
一、根本违约时如何计算损失在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叫根本违约。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4、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二、一般瑕疵履行时如何计算损失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
(一)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比如案例中的电机交付后有瑕疵,当事人既可要求违约方修理又可退货,该费用应由违约方负责。如果该电机因漏电不合格而被退货,那么损失赔偿则完全按卖方未交付货物的损失来计算,买方可以获得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另外还可以请求卖方承担退货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在该案例中,该电机还造成工人身体损害,卖方还应该赔偿该工人所遭受损害的全部费用。
(二)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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