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是否约束保险人,保险合同效力待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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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是否约束保险人,保险合同效力待定是什么

一、仲裁条款是否约束保险人

有一定约束。《保险法》第60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文即是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不同,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取得是基于法定的取得,而不是基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意转让。虽然《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是由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属于法定取得,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而且在保险法领域也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二、保险合同效力待定是什么

意思《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搜集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法律判决的重要依据。

只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按流程办理,就可以合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对您帮助不大或者您想了解更多详情,欢迎咨询律图网在线律师,为您带来更专业的答案和全方位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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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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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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