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征地补偿有哪些途径,国家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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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申请征地补偿有哪些途径,国家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定。
申请征地补偿有哪些途径,国家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一、申请征地补偿有哪些途径

1、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2、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

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九条: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国家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内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对应的农田征收补偿标准也不相同,影响土地征收补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被征收土地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

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般要高于不发达地区;

第二、被征收土地所处的区位。

同一个省份的不同区位会制定不同的补偿价格;

3、征收土地时的原用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鉴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基本上每个省级单位的行政区域内执行一个征地区片综合价和相应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具体标准可以查询你所在地的一个征地区片综合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标准。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农业的源头和农村发展的根基,当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后,最重要的是依法获得合理的征地补偿。

可见,征地补偿可以通过协调、裁决、诉讼这三种途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以上就是小编提供的法律咨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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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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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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