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股东投资款是否交税,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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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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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收到股东投资款是否交税,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收到股东投资款是否交税,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一、收到股东投资款是否交税

收到股东投资款,一般情况下收到投资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投资额并不一定都需要作为注册资本,可作为前期费用、公积甚至公司借款等多种形式;

如果银行开好户后直接拿到银行以投资人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就可以了,存好后请银行开个证明就可以请事务所验资了;

因此,是要按规定交印花税的。

二、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注册股东出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上就是小编对“收到股东投资款是否交税”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收到股东投资款,一般情况下收到投资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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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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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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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日期】20021107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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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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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原则,就三方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
  
1、拟设立的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2、经营范围:
  
二、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为:甲方: ;乙方: ;丙方:
2、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 万元整(¥: 元)。
甲方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 %,全部以 方式出资。
乙方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 %,全部以 方式出资。
丙方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 %,全部以 方式出资。
3、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公司在成立后,应当向出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各股东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新公司的赵武承担责任。
三、公司的设立
1、各股东预先付 元作为开办费用,待公司正式成立后作为公司开办费用列入成本核销。 开办费用自本协议书签字后交付给
方,由 方进行统一使用管理。
2、各股东的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第三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各股东对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公司如因股东未能按时交付出资而未能有效设立,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其他责任,应由违约方股东承担。
4、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的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发生的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财务管理
1、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过股东会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重大事项指的是设计公司的组织机构、对外担保、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营销策略;
(2)对任何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作出决议;
(3)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任;
(4)其他队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甲乙丙三方同意公司设立执行董事,其中由 方担任执行董事;由 方担任公司总经理,由 方担任公司监事。
3、甲乙丙三方同意由 两方共同委派会计,由 方委派出纳,共同管理公司财务。
4、甲乙侯赛尼各方同意按月结算经营所得,公司财务人员定期向股东会提交结算的相关资料。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为: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告;
2、分享公司利润;
3、公司事项的表决权。
(二)股东的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股权转让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站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张让。违反以上规定的,转让无效。
七、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守约方损失的,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迟延一日,以不足出资额部分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公司的章程为准,如公司章程与本合同由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各执一份,本合同自三方签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
我是我们公司的股东,但是我没有购买公司的股票,最近我打算以一个商人的身份投资我们工资,想问问律师股东是其他投资者吗?股东和投资人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可能是,可能不是
1、法律层面不同合伙人存在于合伙企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存在于有限公司当中,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治理层面不同一般公司当中的创始股东、真正参与公司运作管理的股东成为合伙人。而仅仅投钱,追求回报,不参与经营的投资人成为股东。
3、命名限制不同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资本金限制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缴纳税费不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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