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养殖土地用批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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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需要审批。养殖的土地使用的是农业用地就不需要审批,在确定好养殖养殖用地后,需要到相关的主管部门办理养殖备案的手续,同时需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书,并且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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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农村养殖土地用批吗?

养殖用地不需要审批。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

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二、开养殖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申请养殖用地。

申请养殖用地需要使用的是农业用地,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养殖用地必须由自然资源局进行统一的规划,在确认好养殖用地后,经村镇同意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如果需要在养殖场内建设养殖厂房,需要单独向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可以建设厂房,如果未经过审批建房,那么将会被作为违建处理。

2、进行环保测评。

现在环保是企业进行经营的前置条件之一,畜牧业也不能逃避,申请办理养殖场必须要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书,如果遗漏了这一项,那么是没法继续办理相关手续的。

3、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新冠疫情”至今已近三年,对于动物携带的病毒或者其他的疾病是无法预计的,包括前几年爆发的禽流感、SARS等,都在动物身上检测出携带了相关的病毒,因此对于办理养殖相关防疫证件是必然的,并需要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办理相关的证件。

4、办理工商登记,并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工商登记是企业进行的前提,养殖业同样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按照工商机关的提示,将所有证件准备齐全后,养殖户可以取得营业执照,但这并不是办理养殖场的最后手续,取得营业执照还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开养殖场使用的土地属于农业用地是不需要经过审批的,要是需要建设厂房,必须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才可以建设,如果未经批准就私建厂房就属于违章建筑,那么会作为违建处理,同时开设养殖场需要办理养殖备案、养殖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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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养殖土地用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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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养殖土地用批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在农村养殖土地用批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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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基批多少个平方能批给 要建设养殖场
[律师回复] 养殖场原本无需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无规划许可手续的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设!
  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
一、二条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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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B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带用地等生产设施用地、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配套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仓库用地以及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均按照农用地管理,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使用与管理有着质的分别,只有后者才属于《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
农村养殖用地找那个部门申批,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养殖用地找那个部门申批,谢谢问题解答如下, 在农村办个养殖场需要批地,具体手续如下: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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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农民怎么承包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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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法律依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2、养殖场拆迁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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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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