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厂搬迁怎么补偿n 1?
工厂搬迁一般情况下对属于经营性的用房,按照市场的价格来进行补偿。
1、工厂经营用房的市场价格补偿。企业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对象只能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企业是承租人的话,那么只能是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自建的地上物有权获得补偿。
2、工厂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补偿。企业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的补偿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依据以证书或租赁合同为准。
3、不可移动设备的损失补偿。对其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或重置市场价格计算。
4、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安装费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发生额计算,安装调试费应当由设备供应商出具报价和证明。
5、人员遣散安置和停工留薪等费用补偿。异地迁建厂房的,需要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对于停止经营的,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6、停产停业造成的订单违约损失补偿。订单损失应当出具正式法律文书证明,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解约损失证明效力最高,被拆迁企业不能随便与客户约定中止订单的赔偿协议,否则拆迁人或征收人不予认可。
7、停产停产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补偿。被拆迁企业应当证明投资数额和近三年平均合理利润,以证明合理的投资收益回报,结合剩余经营期限,计算预期的利润损失。
8、其它与拆迁有关的损失补偿。如实验室、无菌车间、包装车间等特殊厂房的验证费,广告投入后尚未回收成本的损失,驻外机构停产期间的必须开支等等。
以上这些赔偿项目的数额需要根据被拆迁企业的具体情况核算确定。
二、工厂搬迁员工可以补偿吗
1、工厂搬迁,工厂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继续维持合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无任何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当代的社会,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当地的人民政府可能会对于工厂进行搬迁。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工厂拆迁的补偿方面的问题了,关于工厂本身拆迁的价值补偿,这是按照市场上的评估的价格来确定的。除此之外搬迁工厂所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也需要对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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