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自首辩护有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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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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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交通肇事自首辩护有用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交通肇事自首辩护有用吗?

辩护词可以写明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1、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犯罪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自首的法律法规以及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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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自首辩护有用吗?
交通肇事自首辩护有用。辩护人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向法庭提供辩护词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辩护人应该清楚要如何进行辩护。而且可以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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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因为外出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路况,结果不慎交通肇事了,请问下交通肇事罪自首辩护词的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和详细了解本案相关卷宗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据查阅了解的相关案卷材料及被告人关于本案的客观陈述与自愿认罪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013年12月4日17时30分许,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当时,犯罪嫌疑人%%%在事故现场,合理正当处置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并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以上客观事实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相关规定,依法应认定被告人辛军令属于犯罪自首并于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此次犯罪前一贯奉公守法,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相关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2、%%%从自首主动到案后,一直如实客观供述了所涉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有明确和强烈的悔罪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相关规定,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涉嫌的犯罪为过失犯罪,并已做出了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实际言行,另外,%%%对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已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降到了最低。同时,%%%及家属在%%%涉嫌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积极就赔偿损失事宜进行沟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争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一时失误触犯刑法,犯罪手段、情节较轻,且是初犯,考虑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结合其积极主动认罪,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依法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参考并采纳。
以上为交通肇事罪自首辩护词的解答
肇事者无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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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辩护词怎么写?
自首立功辩护词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写明委托方和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名字,介绍案件基本情况,表明辩护意见。第二,以构成自首为由,也可以附加其他理由和证据,再加上法律条文依据为委托方进行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等辩护。下面是一篇例文,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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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哥们因为开车不小心的原因就给出事了,但是撞人后她给跑了,那谁知道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啊?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的事,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是指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行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师傅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主管、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做法人对自己的违规做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三、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与条文敬请访问与/
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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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写明标题贪污罪辩护词自首,其次前言,写明辩护理由,从事实上、法律上等分析,最后,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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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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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昨天发生了交通事故,大家都说是我的错,可是我没有错啊,请问交通肇事罪律师辩护是怎么样的,要怎么写辩护词
[律师回复]
首先,辩护律师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其次,由于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
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以上就是交通肇事罪律师辩护是怎么样的解答,请采纳。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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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罪自我辩护是否合理
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有自我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不是必须委托律师做辩护人,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但是,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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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写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怎么写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余某某律师接受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依法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分析本案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对本次造成的后果,没有主观上的过失。
我国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 被告人在省道上正常行驶,无法预见到受害人会越过省道中间设施横穿,显然这起交通事故属于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依法应当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23时省道上正常驾驶车辆,且省道中间由混凝土设施,被告人认为行人不会越过设施横穿省道,这属于对交通规则的正常理解。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归责原则,若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有过失,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被告人杨×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被告人没有降低车速的行为,与本交通肇事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车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但是被告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时速行驶,已经适当降低了行驶速度,显然不存在过错。而且,该“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仅仅是一种倡导性规定,并没有在《广东省道路规则(试行)》中予以归责,交警部门据此认为被告人存在过错显然过于牵强。客观上讲,没有被害人横过省道中间设施,即使被告人没有降低速度甚至存在超速,就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这说明被害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横过有混凝土设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侦查卷宗第23页)已经查明事故发生的省道上存在“混凝土”,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遗漏了该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证据,显然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被害人(行人)存在“严重过错行为”,而被告人(肇事司机)仅存在子虚乌有的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这种轻微过错,根据责任划分均衡原则,显然被害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不是适用《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而是错误适用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完全罔顾事故发生路段属于有道路设施的“禁止通行”路 段而不是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限制通行”路段,从而造成事故认定严重错误。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且 在法庭质证中辩护人不予认可,依法不应当作为定案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主观上没有过失;客观上被告人子虚乌有的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外,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且在法庭质证中辩护人不予认可,建议人民依法判决某某无罪。
辩护人:某某律师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四川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陈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书指控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陈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3、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5、本案中,被害人熊洪权存在严重的过错,
(1)被害人熊某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坚持驾车并搭乘被害人熊某某;
(2)被害人熊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过错明显。
二、量刑方面
本案被告人基准刑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因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认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6个月左右量刑且适用缓刑比较合适。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市区人民
四川律师事务所周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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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如何认定自首 交通肇事自首怎么判刑
在交通肇事罪中无论不逃逸还是逃逸,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均应认定为自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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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四川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陈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书指控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陈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3、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5、本案中,被害人熊洪权存在严重的过错,
(1)被害人熊某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坚持驾车并搭乘被害人熊某某;
(2)被害人熊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过错明显。
二、量刑方面
本案被告人基准刑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因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认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6个月左右量刑且适用缓刑比较合适。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市区人民
四川律师事务所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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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四川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陈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书指控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陈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3、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5、本案中,被害人熊洪权存在严重的过错,
(1)被害人熊某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坚持驾车并搭乘被害人熊某某;
(2)被害人熊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过错明显。
二、量刑方面
本案被告人基准刑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因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认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6个月左右量刑且适用缓刑比较合适。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市区人民
四川律师事务所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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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交通肇事罪,没请律师,肇事司机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第一审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我们谨代表本人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对原告人表示慰问。
一、被告人孙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致使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因此,其犯罪情节一般。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被告人孙的签字证实被告人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获经过,对被告人孙的到案情况说明存在矛盾,破获经过说孙案发后逃离现场明显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经过为准。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结合被告人系农民,根据《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中:“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宋、王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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