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检察院担负着对政府的监督职能,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政府就不敢违法办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很多工作要做。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李天一案,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检察院在起诉前已经查清。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不是政府说什么,检察院就起诉什么。
只有犯罪事实清楚的才能起诉。
经常有这种情况,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的是几起犯罪,检察院只对其中一项犯罪起诉。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楚的不予起诉。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
公安机关移送的故意杀人案,检察院起诉时可能是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
检察院如何起诉,不受公安机关的限制。
(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检察院有权力向公安机关索要全部证据。
(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审查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是否合法,有权力查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
(六)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检察院有权力监督公安机关。
(八)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局移送的的放火罪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发现嫌疑人有精神病,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九)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检察院要找被害人谈话,讯问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具体时间在法律上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大致的审查时间,具体情况下是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的,如果涉及到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异议的,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判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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