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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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速裁程序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速裁程序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未建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决定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

对于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在立案侦查阶段,因案情简单,一般应在2个月内侦查完毕;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在审判阶段,法院一般应在10日内审理完毕,如果是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审限可以延长至15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简而言之,一个可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从立案侦查至审理结束,需要2个月(以内)10

(15)10

(15)天,也就是说最长需要3个月,最短的话,要看具体案件的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

(一)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同时满足:

(1)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可能判处三年(包括本数)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二)绝对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七种情形从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来看,该程序天然排除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的被告人:

(1)排除适用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因为他们无法做出认罪认罚及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真实、完全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3)排除适用于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无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也为了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利。

(4)排除适用于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因为该类案件速裁的话,难以回应公众的关注和知情权诉求。

(5)排除适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因为存在异议,就意味着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存在争议、被告人也不可能认罪认罚。

(6)排除适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7)排除适用于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同样因案件存在较大争议。

(三)速裁程序的适用不排斥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

(四)速裁程序的特点与普通的诉讼程序相比,速裁程序:

(1)在侦查阶段,一般不会延长侦查期限,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完毕。

(2)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不会延长审查期限,一般不会补充侦查。

(3)在决定是否起诉时,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且应当在10日内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日;

(4)在开庭审理前,不受第一审公诉案件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也即不受10日送达期限的限制;

(5)在审判组织上,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6)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7)在审理的期限上,法院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8)在审理结束后,裁判文书可以简化,法院应当当庭宣判。

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过程中,也应该为当事人增设程序性救济的权利,为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司法错误增加弥补和纠错的机会,这是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当然要求,也符合程序法治和程序价值的内在机理。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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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5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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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顺序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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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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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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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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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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