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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是一种对合犯,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
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提供的联络方式抓捕其上、下线的,也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但如实供述,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犯罪分子提供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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