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多久能放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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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多久能放人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多久能放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多久能放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指的是对于那些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看需不需要进行继续羁押。

如果不需要再进行羁押的话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相关的办案机关释放或者改变对于被告的监督活动。

一般这种案件是案件的办案机关所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统一办理,然后一些侦查监督或者检查技术等部门会进行相应的配合。

一般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件证据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或者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存在犯罪事实的,或者继续羁押嫌疑人的话,可能羁押的时间反而超过了可能判处的期限。

这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建议。

还有一些情况,比如一些正在哺乳期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的、未成年人或者75周岁以上的人等,如果他们具有悔罪的表现,即使考虑释放以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多大危害。

那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改变羁押方式的建议。

除了人民法院发现这些情况进行建议之外,犯罪嫌疑人或者近亲、辩护人等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的必要性检查。

但是申请的时候一定要说明不需要再继续羁押的理由,然后人民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被告的悔罪表现、犯罪事实等进行综合审查,考虑释放以后会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会综合评价有没有必要进行继续羁押。

如果通过审核的话,就会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的建议。

但是要注意综合不再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等,相关机关应该积极配合在十天之内进行处理,然后将最后的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查清楚以后,如果确认对社会和公民不能造成危害的,30天以后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不会再进行继续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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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多久能放人
要注意综合不再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等,相关机关应该积极配合在十天之内进行处理,然后将最后的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查清楚以后,如果确认对社会和公民不能造成危害的,30天以后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不会再进行继续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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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在机制运行中,实行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确有客观必要可由检委会集体讨论。
①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②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③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④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具体的刑事诉讼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依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式”,即凡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种是“可以式”,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是否改变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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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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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多久时间?
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在5个节假日之内作出,但案件复杂的是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的,具体情况下,相关情况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处理的,如果不符合羁押的条件则无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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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率是不是很低?
[律师回复]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加的条款。通过该条款的内容,实际上为刑事诉讼活动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根据现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和《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实际上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应仅仅局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即,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广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狭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前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明确的实际上应属于狭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而广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包括各类变更、延长羁押期限过程中必然会引起的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审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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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要一份故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范本,我表弟犯事现在是需要这个申请书,虽然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反正就是说是需要的
[律师回复] 申请人:郭志勇,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联创广场C1205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于某年某月某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某看守所。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郭志勇律师作为某某某的辩护人,现郭志勇律师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某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理由如下:

1、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讯问时就已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已经固定了本案全部证据,某某某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之前无前科,也未受过治安行政处罚,本次犯罪是应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而实施的,自已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3、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受害人就补偿一事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履行,为此,受害人出具谅解书:请司法机关给予当事人改过机会,从轻处罚。

4、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的涉案金额仅为某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及“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的情节属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上述法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向贵局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 致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郭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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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思是什么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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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中立原则。现代国家基于人权保障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普遍认为审前羁押(未决羁押)只是一种例外。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中,审前羁押是一般,不予羁押是个别,“一押到底”的现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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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通知书,结果是有羁押必要性,不予立案,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对犯罪嫌疑人王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王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王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该局在涉案双方于2016年5月17日已经达成谅解并将谅解协议书提交给该案主办单位的情况下,没有将该谅解协议书附卷移送就将此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报请批捕,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6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逮捕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辩护人认为,继续对王采取逮捕措施是非常不必要的,应当予以纠正。
一、犯罪嫌疑人王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有其特殊性,案发原因是事发当天即2015年12月6日程(本案“被害人”)违规驾驶车辆撞到了嫌疑人及其80多岁的奶奶龚,程在120车到来把龚准备送往医院的时候准备驾车逃离,王为了阻止程离开,与程发生了冲突,由于王在案发前一直服用精神内药物加之交通事故的撞击、对奶奶感情太重等多重刺激,在对方肇事后准备逃离时情绪失控,双方发生动手行为,其本人手当时也被对方咬伤、身上有多处抓伤等,现王也为此事很后悔。该案明显区别于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明显较小,且对方存在明显过错并案件是由其所引起,案发后嫌疑人及其家人已经主动和对方协商履行赔偿事宜并得到了对方的书面谅解,因此该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犯罪嫌疑人王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
犯罪嫌疑人王在事发后被送到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一个多月,出院时医生建议其右大腿后侧占位性病变需要手术治疗,因被羁押导致此伤情持续恶化不能进行手术治疗。同时嫌疑人王在案发前即2015年10月26日被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一直在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为了防止其病情继续恶化、及时治疗,因此不适宜长期羁押。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纠正对王的错误羁押,建议侦查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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