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有: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
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
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
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
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
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应当以强奸罪依法定罪处罚。
前一段时间,网络上对于强奸犯是否应该执行死刑这个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实际上法律对于各种罪名的惩罚是有层次和去别的。
就像上文所提到的强制猥亵和强奸,由于对受害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也就是不同的罪名和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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