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8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1.代位责任该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是公务员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由国家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国家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自己本身的责任,而是代公务员承担责任。

从理论上讲,公务员就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公务员自己承担责任,但因公务员财力有限,为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实际赔偿,改由国家代替公务员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己责任该观点认为,无论公务员有无主观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违法行为所引起,国家都要负赔偿责任。

该学说认为,国家授予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限,本身就包涵着被公务员违法执行的可能。

也就是说,权限本身已具有危险,所以国家自己应当负担危险责任,而与工作人员个人是否对此加害行为有无故意或过失以及应否负责无关。

3.合并责任该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公务员是否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而定。

如果公务员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则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自己责任;

如果公务员不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仅具有受雇人的身份,则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系代位责任。

也就是说,具有公务机关身份的公务员所为的侵权行为,可视为国家自身的行为,国家自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自己的责任,反之,公务员若仅居于受雇人地位而不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则其侵权行为不能视为国家的,故国家所应负的赔偿责任,仅为代位责任。

两者依具体情形,择一适用。

4.中间责任该说认为,公务员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公务机关的侵权行为时,国家对公务员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自己责任。

如果公务员在实施侵权行为.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该行为便失去了公务机关行为的性质,仅为该公务员个人的行为。

国家本不应该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只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系代位责任。

5.折衷该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依下列情形而定:

如果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其赔偿责任应属于国家自己责任;

如果从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观察,须以公务员具有“故意或过失”始能成立,则该责任又具有代位责任的性质。

现行国家赔偿制度,以“抚慰为主、补偿为辅”为原则,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利取得国家赔偿。

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国家赔偿制度不仅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9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78****27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5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1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7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0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5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6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7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1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6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8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5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2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8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6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
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责任,国家赔偿其目的是当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非法侵害时,将以国家名义进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国家赔偿是国家行为,是国家责任。由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于不同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是企业。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跨国公司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 e、国际公司Inteational Firm等。1974年,经合理事会做出决议,此后统一采用“跨国公司”这一名称。 跨国主要是指发达国家的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的垄断企业。 跨国公司委员会认为跨国公司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跨国公司是指一个工商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内经营业务,而不论其采取何种法律形式经营,也不论其在哪一经济部门经营; 第二,这种企业有一个决策体系,因而具有共同的政策,此类政策可能反映企业的全球战略目标; 第三,这种企业的各个实体分享资源、信息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的作用 关于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1976年的《关于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宣言》中就予以充分的肯定。该宣言 第一条写道:“通过国际直接投资。跨国企业在国与国间有助于资本、技术与人力的高效利用,故能为本国与东道国带来实际利益。从而能在提高经济与社会福利的水平上产生重大效果。” 从多年的国际投资实践看,跨国公司的确通过直接投资给东道国带来资金与技术,而且其效果不同于商业贷款与证券投资。直接投资的流量是稳定的,并且更容易偿付,因为跨国公司投资的基本都是长期项目。一般而言,跨国公司的投资能为东道国提供出口市场,通过高科技使生产经营从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增加了东道国的生产能力、就业机会和贸易出口实力。同时,还为东道国提供了管理技术,使设立于东道国的子公司进入跨国公司系统,从而产生竞争性收益。
我国土地性质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1、两种,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2、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3、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综上所述,我国的土地性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在期限满之后,如果没有得到国家的批准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是会被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的范围也非常广泛,但也要合法的使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国家赔偿法性质具体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性质具体是:代位责任说,该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是公务员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由国家代为承担赔偿责任;自己责任说,该观点认为,无论公务员有无主观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违法行为所引起,国家都要负赔偿责任;合并责任说;中间责任说。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国家赔偿法性质具体是什么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国家赔偿法性质具体是什么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我国的家庭户口是什么性质?
我国的家庭户口是什么性质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户口性质主要分为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两种。但是现在很多城市都取消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一律统称为家庭户口。我国已经取消了对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将户口统一成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