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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
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
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5条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
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
其二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例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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