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行纪合同后在行纪人违约的情况下本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守约方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因行纪人的违约才导致解除合同的,还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违约标准按合同约定的执行。
行纪人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1、从事行纪活动的费用依法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人垫付的,行纪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2、行纪人占有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灭失、毁损、缺少、变质、污染,应当对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买入行纪中,包括行纪人以自己费用再购进委托人所要求的委托物);
行纪人对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占有期内,发生第三人侵害时,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3、卖出的委托物由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在其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
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没有合理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行纪人未按照委托人委托指示办理行纪事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行纪人代购的物品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买入价,又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拒收该物品,或者由行纪人自己补足其差价;
如果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以低于合同规定价格销售委托物,应当由行纪人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补偿其差额)。
5、行纪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对接受该委托事务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行纪人应负责赔偿。
6、行纪人对于购进物品存在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
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并可要求行纪人继续履行行纪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7、行纪人未按合同规定,将购入的物品或者代销的价金及时交给委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对于所增加的收入部分,未履行交付委托人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除应补足不交或少交的部分外,还应当按未交付部分的总金额,偿付委托人延期交付委托物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8、行纪人对于自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负有直接履行的责任,若因行纪人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除自己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实际的经济损失。
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履行第三人的义务;
因此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行纪人承担责任后,可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不过,因委托人的过错致使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不能履行时,委托人应当自负后果。
9、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因自己过错造成委托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纪人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委托事务的价值总额。
此外,行纪人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依约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报酬。
在出现违约情形的时候,自然不同身份的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
而无论是行纪人还是居间人其实都是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合法有效的行纪合同中,谁也没有违约的权利,如果双方对行纪合同违约纠纷没有办法协商处理,比如违约方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应该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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