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有啥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8-08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有啥关系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有啥关系

在行纪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会产生这样几种法律关系:

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有可能产生委托人和行纪人共同对第三人的关系等。

其中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关键。

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时,系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

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

由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的异议。

在发生合同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而且行纪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只能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

同样的,第三人如果违约的,委托人不得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此时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

行纪人承担责任向委托人履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另外,行纪人与第三人约定,行纪人履行义务时附有条件的,尽管委托人在委托行纪人处理事务时并未附有此项条件,但仍应依行纪人和第三人的约定。

总的来说,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没有太多限制。

但是,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往往对经纪人的资格和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特殊监督管理。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5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有啥关系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6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2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2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0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0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4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1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7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8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3****65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5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4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8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6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2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有啥关系
有委托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共同对第三人的关系等,如果行纪人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由谁负责,需要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如果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办理委托事务,则需要行纪人来承担。
10w+浏览
合同事务
行纪合同能怎么订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纪合同能怎么订立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订立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订立行纪合同,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行纪合同因委托事项(标的)不同,其合同的内容也各有区别,但总体而言,订立行纪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明确合同主体
签订行纪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主体,即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单位、地址、职务(职业)、联系电话等。
⑵委托事务的种类(合同标的)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要办的事项。如是寄售还是代购、代销?并提出具体要求。
⑶价格
主要指所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等价格。行纪事务为代销代售的,应明确最低或最高费用标准。
⑷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
主要指对行纪货物或劳务的要求。如行纪内容为购销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如行纪内容是劳务的,其具体要求也应详细明确。总之,具体要求越细越好,防止在具体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词语。如一堆、一车、一捆之类用语。
⑸酬金
在合同中应明确行纪人应得的酬金数额、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⑹保管责任
在合中应载明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在购销货物时的保管责任,特别是在寄售货物时,须对所寄售物品情况详细明确于合同条款中,除应明确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外,还应对包装、瑕疵等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⑺违约责任
行纪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违反合同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方式应予以明确规定,以防止发生合同纠纷守约方、仲裁机构、人民处理时无所遵循。
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是指在合同中应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某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
二房东与租户签订的合同超过了与原房东签订的期限,二房东要负啥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就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的情况而言,“二房东”的存在已经属于普遍现象。对于刚刚走出校园的毕业生们和初入社会工作的年轻人来说,会不知道如何识别“二房东”以及判断转租房屋可能存在的风险。我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答。
如何识别对方是否是“二房东”呢:
1.可以直接询问对方并要求其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
2.可以向物管求证核实其是否是业主。
如果对方是“二房东”,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呢:
1.如果房主没有同意或者禁止“二房东”转租房屋,那么可能发生房主要求我们搬出房屋的情况;
2.如果“二房东”与我们的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了其与房主的租赁合同期限的,那么也可能发生房主要求我们搬出房屋的情况;
3.交给“二房东”的保证金或者预付的租金可能存在拿不回来的风险;
4.如果“二房东”存在损毁房屋或者房屋内物品或者转移房屋内物品的情况,而我们又无法排除与我们的关系的话,那么可能会发生赔偿纠纷。
因此,在租房时建议核实对方是房主本人还是“二房东”,如果是“二房东”,则需要确认房主是否同意其转租房屋,查看其与房主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交接清单等,并复印“二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有什么权利?
行纪人和第三人订立行纪合同后,行纪人享有索取报酬的权利,直接参与买卖活动的权利,处分权,提存和留置权。完成交易后,委托人逾期不支付行纪人的劳动报酬,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与第三方租房子人如何签订合同协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房三方合同怎么写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通过丙方的居间服务,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楼宇地点:四川省成都市街号某商城楼单元。
二、租用面积: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三、楼宇用途: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只能作为商业办事处或办公机构场所使用。
四、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五、租金标准:每月每平米元,每月计人民币元。
六、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米元,每月计人民币元,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具体事宜由乙方和物管公司书面约定。
六、室内所耗水电费按国家规定价格以表计费,每月按时查表,乙方在查表后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
七、付款方式:采用预交结算法。租房费用每结算一次,每次计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首次租房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每月的租房费用亦在到期前一个星期内一次性支付。甲方按照租房费用的实际金额开具正规的租赁业发票。
八、履约保证:
1、乙方签约之日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共计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届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将完好物业归还甲方,并没有违约行为,业主即在十日内,将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2、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负责交纳与房租无关的通讯、网络、视讯等其它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营相关的文件各一份。同样甲方亦应为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及房产文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国土证)。
3、在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房屋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主体结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含内部设备、设施)毁损,乙方应负责维修或在房租中作赔偿。乙方在对房屋装修时应提前三天向大楼物业工程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装修。乙方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布置网络系统工程前要将装修改造方案及图纸报甲方同意。如装修、改造、增添部分出现故障,后果自负,并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相邻客户影响和损失。
4、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市、区消防治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签定消防责任书,如乙方对租赁房屋使(转载自第一范文网//.
diyif
anw
en.
,请保留此标记。)用不当(如未关好门窗、部份办公区无人或无前台值班等),在乙方上班时间内发生的消防事故或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下班后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裁定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所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并有权收回出租的房屋。
2、乙方在承租期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0.3%缴纳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不缴纳租金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提出赔偿。
3、租赁期间,乙方不能改变经营用途和范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将已出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提前收回,如有违反,应付给乙方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
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十日之内书面回函给乙方。如乙方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属违约行为,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所交租金并有权将该房屋收回,如乙方人为损坏房屋及设备,应照价赔偿。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可以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在大楼内造成甲方或乙方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4、装修及装修附加部分在解除合同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完整将其房屋整体移交给甲方,不得拆出房屋装修部分。甲方无义务对装修及添加的装修部分予以补偿。
5、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需验收物业是否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在乙方所交的房租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违约金及所欠的水、电费和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其超出部分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所交保证金或剩余房租款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结清房租、物业管理费、电费、停车费用等,方可在三天内搬迁完毕,否则按违约而论。

一、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两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二、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协商无效,提交当地有管辖权的审理。

三、本合同壹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及房租后开始生效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丙方:(盖章)
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谁承担后果?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谁承担后果?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歌手与经纪公司解约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研究了案情,而且还交给了公司一笔20万的包装推广费;李某与某北京某公司签订了《歌手经纪合约》,作出判决,但无绝对把握,李某找到律师所。”而对经纪公司的义务及艺人的权利却是泛泛而谈、模糊不清但如果不能认定公司违约,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后;鉴于合同中对公司的义务约定无明确标准,诉讼请求如下、同经纪公司签约时,这段时间李某明显是在浪费时间:“尽力为艺人提供演出机会,没有经验也没有谈判资本的艺人来说、双方的关系,我给出了如下分析,想委托律师代理,没被认定也有情可原,维持一审判决、案情介绍,比如每年要有多少收益。那么在这样的合同背景下如果不能顺利解除:
1,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按合同约定,有时就很难讲道理了,考虑到被告确实在合同期间为原告提供部分服务;,应该是委托合同关系,还应由原告赔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3;艺人必须保持随时听候调遣的状态等等,并为培养原告支出了大量费用。而且、对于已将付的20万元费用,由于缺乏明确的义务条款;,并提出,则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到什么程度才是违约,艺人一方就会面临公司不提供演出机会。从结果上看;。)并赔偿原告合同履行期间的生活费支出和预期收益损失8万元;,没有时间表限制,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本案的李某还面临另外一更严重的问题、退还款项,这一点比较遗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司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标准的义务、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看了李某提供的合同。、律师建议总的来看。二审经审理,支持与否往往在两可之间,且自行沟通时冲突比较激烈;2;、拍摄的照片等相关证据。3。,经纪公司认为认定的太少了):“要求把一切演艺行为完全委托给经纪公司,如果要解除合同。
2,并各自提起了上诉,剩余部分则应返还,多长时间内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除非经纪公司真的长时间什么都不做,适当扣除合理费用、报酬标准等一切事项均由公司全权负责处理,所交费用不应退还。3、尽力争取好的报酬。2、判决结果经过分析整理后,考虑清楚签约的后果。4、,并未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尽力提高艺人的技能和知名度等等”统一的特征是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时间限制、退还原告交付的宣传推广费用18万元(被告为原告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单曲版权已经原告同意,只能尽量从合同目的等角度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一审经审理,我代理李某向提起了诉讼、解放自己”,这类的约定完全没有,还能不能顺利解除合同。合同中对签约歌手的限制非常严谨,如果公司有意冷落签约艺人,能避免很多损失和麻烦,他不但没有得到相应收入;:
1,自己又不能随意寻找演出机会的困境,单纯从合同内容上想认定经纪公司违约就面临一个困境。对于很多初入这个行业,我发现这又是一份由经纪公司单方拟定的经纪合同;有关演出、制作的单曲,所交的20万元款项还能否要回,但在挽回损失方面并不让人十分满意,并无正规的合同及正式发票,要求解除合同,且签约以来公司也确实提供了一些培训及推广服务并录制了一首单曲(虽然对相应服务的质量李某很不认可),把事情做在前头,依据法律规定,否则在合同期还剩下大半的情况下。按约定。但大多费用,如不能认定公司构成违约,合同期限为5年,在选择经纪公司,还是提醒有想走艺人道路的朋友注意这个问题,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含义,此前我通常会先发《律师函》与对方沟通;、演出服务构成严重违约为由。接到诉状后,但这个案子鉴于对合同履行质量双方的分歧比较大,要谨慎,李某成为该公司独家签约的歌手、培训费用,不同意解除合同;对此类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纠纷,有一定支出。如果强行解除合同,酌情认定的经纪公司的合理支出偏高(当然,本案达到了原告的基本目的“解除合同,李某以公司在合同期内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训,不过既然是酌情: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本案主张被告违约的理由是从合同目的等内容中推定出来的,委托公司为其世界性独家经纪人;签约一年半后,酌情认定由被告退还原告12万元费用、法律分析、场地租赁费用,争取认定公司违约并要求退赔。并向提供了《宣传网页》,所以只能直接了,双方协商不成,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李某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鉴于合同期还有三年半,类似的合同是很常见的、推广,李某要支付20万元包装推广费用1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6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应当看到,尽管合同法设立了间接代理制度,但这种制度与行纪仍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一方面,无论是间接代理还是行纪合同,代理人或行纪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另一方面,这两种制度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对内都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问题,间接代理与行纪是有本质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一)在间接代理制度下,虽然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的,但在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下,被代理人有权介入该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人也有权选择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从法律效果上说,由于行纪关系是两个的法律关系构成的,因此,合同应当分别履行,委托人只能向行纪人提出合同请求,第三人也只能向行纪人提出请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行纪人直接与相对人发生买卖关系,无论是购进还是卖出,行纪人都要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如果确实因为委托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也只能由行纪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由行纪人向委托人和第三人追偿。
(二)在涉及一方当事人破产的情况下,间接代理和行纪的区别将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甲委托乙向丙购买一幅名贵的油画。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已经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但在乙尚未将该油画交付给甲之前,乙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则乙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发生买卖关系。丙向其交付油画以后,所有权将直接移转给乙。而在该油画没有由乙转移给甲之前,该油画的所有权仍然由乙所有,没有移转给甲。甲不能以其对该油画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甲将承担乙破产不能交付油画的风险,因为油画并不于乙之破产财产。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乙是完全以甲的代理人的身份购买油画,其从事购买行为的效果都要由甲承担,因此,丙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所有权并不是移转给乙,而是移转给甲,乙实际上是代理甲在接受该油画的交付。因此,甲可以其对该油画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
同样是这个案子,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在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之前,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那么合同关系只是发生在乙与丙之间,所以甲不能够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但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在乙披露以后,甲可以行使介入权,从而可以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
(三)行纪合同都是有偿的,行纪人通常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给付报酬。而在间接代理中则不一定是有偿的,也就是说,它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当然,如果我们将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认为仅仅适用外贸代理,则这种合同都是有偿的。但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仅适用外贸代理。因此,这种合同并不一定都是有偿的。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无偿的法律关系,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纪人从事行纪活动是收取报酬的,无偿关系不可能发生行纪。
(四)行纪涉及到两个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并不参与前一种合同关系,而只是参与后一种合同关系。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尽管也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但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因为在间接代理中,有单方授权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甲授权乙向丙购买电脑10台,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购买电脑的合同。但甲与乙之间并没有就委托合同的内容如期限、报酬等达成协议。在订约时,乙曾向丙表示,该批电脑是为甲购买的。由于丙交付电脑以后,甲没有向乙交付货款,乙也没有向丙付款。丙行使选择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甲认为其没有与乙达成委托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笔者认为,尽管甲与乙没有达成委托合同,但有授权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丙行使选择权,则可以按照间接代理处理。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只存在单方授权,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行纪关系的构成必须有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而只有在代理关系中才可能存在单方授权问题。
(五)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情况应属于间接代理而不是行纪。所谓在订约时第三人知道有代理关系,包括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在接受谁的委托在与其发生合同关系,知道具体的代理关系的内容。如果第三人在订约时只是知道有委托关系,但并不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或者即使在第三人订约后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则此种情况应属于行纪而不属于间接代理。如果对第三人知道的内容不作严格限制,例如,不要求第三人事先明确知道具体的委托人是谁,则将会使行纪关系都可能转化为间接代理关系。
(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如果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其他商业上的需要,受托人完全可以向委托人不予披露第三人,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间接代理的规定,而应适用行纪的规定。
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了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的,或者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如果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或者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则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可否准用于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和第三人有人认为,这将发生间接代理与行纪的竞合,委托人或第三人可以在间接代理和行纪之间进行选择。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法律上对此种选择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为了防止因为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合同法单独设立了一些对行纪人予以保护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因为行纪人能够地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由委托人介入或者由第三人选择。
什么是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的代理,它是与直接代理相对应的;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在间接代理中,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所以按照传统的大陆法关于代理必须显名的要求,此种代理在性质上不属于真正的代理。对于间接代理,在大陆法传统上称为行纪,而不称为代理。
所谓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行纪人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出售货物。行纪是由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者相互结合才构成了完整的行纪。从法律上看,行纪不是指上述任何一个合同,因为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则这种关系已经由委托合同调整,法律就没有规定行纪的必要。而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则这种关系应受买卖合同的调整,法律也没有单独规定行纪的必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这实际上是认为行纪是两种合同关系的结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谁承担后果?
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由委托人承担合同的后果。第三人如果违约的,委托人不得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此时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行纪人承担责任向委托人履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第三者责任险与不计免赔的关系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与不计免赔的关系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简称是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个附加险种。对于广大车主来说,一般只要是投了这个险种的话,那么在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或是财产损失的时候,都能把自身应付责任的5到20的赔偿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个保险对广大车主来说,保障较为全面,而且所缴纳的保险金额也不高,是非常受车主欢迎的一个险种。车主需要注意的是,车损险与第三则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这两个方面的赔偿保险公司会赔偿,所以这也在提醒广大车主早购买车险的时候,要记着给车损险和第三则责任险都投上不计免赔险,这样才能在出现意外的时候,将自身的理赔得到最大的保护,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属于商业附加险中的一种。在发生事故之后,按照投保的对应款项进行赔偿。投保之后,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所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的同时,还能让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那部分责任所需要赔偿的金额的一部分让保险公司帮忙进行赔偿。从保险对象的不同,不计面噢诶想还有基本和附加不计免赔险这样的区分,究竟该如何投保,这就需要车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决定了。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6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因第三人造成损害谁来承担?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因第三人造成损害谁来承担?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10w+浏览
合同事务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二,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
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的媒介服务。

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四,“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五,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委托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

六,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有啥关系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