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代理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的点1,都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
2,都是基于两种法律关系形成;
3,受托人都是为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由行经人(信托人)以自已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隐名代理,是指当事人一主依照代理权,以自已的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却归属于委托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隐名代理,是指当事人一主依照代理权,以自已的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却归属于委托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隐名合同指中合同被代理人隐藏自己的名字,直接让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签订合同,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两者在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上并不一样,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责任也不同、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也不一样,且行纪合同都是有偿的。
(二)隐名代理与行纪合同的不同的点1.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不同隐名代理行使介入权的主体是委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选择权行使的主体是第三人,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而行纪合同介入权的主体是行纪人,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订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经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2.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所导致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
而隐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3.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不一样;
由于隐名代理仍是一种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不发生物的所有权因物的流转而发生转移至代理人的情形。
而行纪合同中当物流转至行纪人手中时,物的所有权因物的转移而转移。
当物流转至受托时受托人正值破产,此时委托人与受托人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隐名代理合同关系对物是否纳入破产财产的处理有决定性的意义,此时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
4.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而隐名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偿的。
5.隐名代理存在委托人只对代理人单方授权的情形,而行纪合同必须是成立了委托合同。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由行经人(信托人)以自已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隐名合同是指当事人一主依照代理权,以自已的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却归属于委托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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