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施工合同工期扣违约金扣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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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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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超施工合同工期扣违约金扣多少?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超施工合同工期扣违约金扣多少?

对于超施工合同工期扣违约金的扣除,合同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违约金或按违约天数按天支付,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过分高或过分低都可以调整。

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约阶段、履约阶段、诉讼维权阶段,采取下列方法与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合同签约时避免出现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过高金额约定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条款是正常的。

但是为了依法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承包人承担巨额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严重后果,应当尽量降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

本案中按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一承担工期违约金,就属于较高的约定。

2、签约时对逾期竣工违约金写明封顶条款。

承包人可以从要求写明违约金最高总金额条款,从而化解自身风险。

例如,写上“承包人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为限”。

3、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一定要很抓工期管理,确保工程按约竣工。

承包人只有通过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按时竣工,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自己出现违约的可能。

从而避免承担此项违约金的风险发生。

4、承包人要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与工期相关的所有证据

只要工程实际竣工时间超过合同中的约定,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承包人就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工程逾期竣工的原因不是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引发的,而是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引起的,否则承包人要承担违约金。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要依法及时行使合同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出现了因为甲方原因和客观不可预见情况后,承包人要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有关顺延工期的要求,行使合同抗辩权。

例如,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要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由于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仅要求其在合理期间内支付,同时要求延长工期等。

6、在诉讼仲裁过程中,承包人要主张变更减少违约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施工合同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的书写,尤其是违约金的约定,要了解并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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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施工合同工期扣违约金的扣除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施工合同超期违约时,合同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违约金或按违约天数按天支付,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过分高或过分低都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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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朋友在一个工程队里工作,最近接到了一个项目,签了合同,想要问问超施工合同工期扣违约金有什么法律规定呢
[律师回复]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在司法实践中,就建设工程工期违约金纠纷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在工期违约金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当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举证责任则相对较轻。在工期违约金纠纷的诉讼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证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实际工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期就完成了举证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要将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进行比较,就可以得出工期违约的天数。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如果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则应当证明自己具有工期顺延的正当理由,而且要证明工期获得顺延的实际天数大于或等于工期实际延误的天数。
二、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逾期竣工违约金纠纷的证明标准的把握上并不一致,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之间,在不同法院之间往往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有的法院对逾期竣工违约的证明标准要求较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只要证明存在导致逾期竣工的因素便可免责,比如存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图纸延误、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等事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只要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上述导致逾期竣工的因素,不论实际延误工期多少天,便不承担逾期竣工违约的责任。有的法院对逾期竣工违约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证明存在导致逾期竣工的因素,还要证明这些因素导致了工期延误的天数,以及上述导致工期延误的因素和工期延误的天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些因素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第一种证明标准即较低的证明标准对施工单位很有利。因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相当复杂,建设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这种或者那种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第二种证明标准较为严格,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要求比较高。目前,第二种证明标准越来越成为建设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纠纷的审理中的主流证明标准,这也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应诉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对此没有较为清晰的认识,极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应对措施
笔者认为,要想最大程度的降低将来在建设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纠纷中败诉的风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主动将风险防范措施前移。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要加强签证,一旦出现可能导致工期延误的因素,尽快办理签证,将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导致工期延误的天数记载清楚,这样就可以将诉讼风险降到最低,有效避免经济损失。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在签证单上签字,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普遍不认可签证方式),那么则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工期索赔。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只有通过勤签证、勤索赔,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承担巨大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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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已经做工程施工工作了,每次遇到大客户都会签订合同的,但是时间已经超期很多了,逾期很久了,还产生违约情况了,那工程施工违约金占比如何呢?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承包建筑工程是否交押金
是否交押金,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要求,只有建设性意见,就看你与发包方的签定劳务合同时,双方的平等自愿地协商。  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
我叔叔是做工程施工的,已经签订合同了,现在已经开始建造中了,已经给超期很久了,现在还产生不少违约金,还需要去计算的,工程施工违约金计算怎么情况呢?
[律师回复] 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首先,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是: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其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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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夫是负责施工的,遇到大单子都签订正规合同的, 规定完成时间的,但是在实施上出现时间超期了,造成不少违约金了,那工程合同超期违约金的规定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一、工程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二、工程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
五、日万分之
四、日万分之
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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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超期违约金不能超过多少?
施工合同超期违约金不能超过多少,法律当中并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限制性的规定。只不过说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第585条当中明确的规定,违约是以实际损失为前提基础的,不能够过高也不能不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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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而确立的原则是,违约金以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
如果违约金过高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通过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不高于实际损失的30%
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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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款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单倍返还定金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只是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本人认为单倍返还定金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并用,一般来说,定金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其功能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但根据定金罚则,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定金就转化成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由违约方依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虽然排斥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的并用,但并没有规定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得要求违约方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因为违约金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而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定金已失去了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功能,这部分金钱本来就属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应返还。同时,如果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非违约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就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对定金条款是否约定以及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定金条款及数额的约定就没有意义。相应地,与同标的、未约定定金的合同相比,就会使违约方意外获利,这样的结果显然损害了交付定金的、没有违约的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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