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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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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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怎么处理?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履行后契约义务,即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相对立。

为维护双方的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就必须赋予诚实信用原则普遍效力,将其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成为在商品经济领域和整个民事领域反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通谋等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手段。

所以,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是有权提起异议并否决违反者提出的条约。

我们在享受相应的权利时,也必须承担着一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往往容易被人忽略,乃至上升到法律问题时才会被重视。

反之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处于受害者的一方必须要拒绝,让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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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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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你表弟在工作中受伤,是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若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单位与个人申报的时间。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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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的合法原则?一定要结合实例,必须有实例,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的具体种类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不相符合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表见代理除外);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善意取得等除外)。损害赔偿限制中的减轻规则,是指被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即使是在特殊侵权中,也适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加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加害人责任。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即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以第三人利益为标的的合同,义务人往往需要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例如为亲属设定的保险合同。合同法的合法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内容要合法,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客体合法。例如,无民事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受到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不一定生效,当事人买卖毒品非法;
其次,合同形式要合法,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例如登记、批准、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设立。如果法律明确要求要式,否则不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履行要式,那么不生效。通常,法律对合同形式限制极少,例如专利法规定中国企业向外国企业转让专利权的,需要经过专利局的批准,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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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怎么办?
在签订合同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反了该原则,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合同签订时,当事人不能存在欺诈手段,合同履行期满之后,当事人要履行后契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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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哪些原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各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工会机关、基层工会和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四、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哪些原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各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工会机关、基层工会和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四、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股东违反了实物出资的法定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违反了实物出资的法定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违反了实物出资的义务本文介绍股东违反实物出资的义务,对违反实物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填补出资。这是对公司承担的责任,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底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其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三、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即所谓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为了确保公司资本充实而由公司发起人承担的法定责任。无论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设立公司时资本不足的事实,发起人都要承担责任。而且连带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发起人中的任何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都付全部缴纳的责任。
四、违约责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瑕疵,违反了当初公司设立的协议,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这种瑕疵履行不应该因公司已成立而得到补正,其他股东对为约责任的追究也不应当因为公司的成立而受到抹杀。因此,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仍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行为既是为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以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能会因为其他股东出资不到位而遭受损害,对于此损害,有权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损害赔偿。【案情介绍】甲、乙、丙三公司签订了合资合同,拟成立一家合营公司,三方的出资总额为150万美元,以此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公司出资8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5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5%,丙公司出资1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其中甲、乙均以美元现金的方式出资,用于购买合营公司生产用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运输车辆等,丙公司以设备方式出资。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三方按其出资比例在工商登记后三个月内一次缴付。根据合同要求,甲、乙都如期履行了出资义务,而丙也将其投资设备缴付合资公司。公司成立后,公司董事长查验丙交付的该套设备,经检验,该套设备价值仅为10万美元,合资公司为此提讼,要求丙公司补足设备的价值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分析】现行《公司法》规定可以用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进行出资,然而这些非货币形式的财产价值无法直接由其自身客观表现,而必须依赖人的主观评价。因此,处于不同利益角度的人对同一项出资会作出差额较大的价值判断。在现实生活中,对非货币出资过高评估的情况比较常见。过高估价造成股东的出资不实和公司整体注册资本的虚假,这一方面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出资不实的股东因享有较大权利而承担较小出资义务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责任。”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仅是一种法定义务,同时还是一种约定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来源于三种根据:公司法、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出资条款是公司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发起人约定的义务当然属于约定义务;出资又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承担的义务,《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应属于法定义务;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既有法定义务的成分,又有约定义务的成分。因此,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也应该包括法定责任和违约责任。就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定责任来讲,非货币出资估价过高,使得其实际差额不足章程所规定的价额,也就是说股东没有足额出资,构成了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补足其差额,即填补出资。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就应当对此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认缴的出资额。就约定义务来讲,股东未足额缴纳其承诺应缴纳的出资额,违反了对其他股东的约定义务,因此,对其他股东应承担约定义务。另外,如果其他股东因为该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义务,也可能受到其他的损害,因此,其他股东应当也可以就这些损害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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