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它是指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就成为了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从而使抵押权人可以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权利。
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的赔偿金被称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或代偿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
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的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的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并不同于债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抵押权人并不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的行使须满足债务到期、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抵押人擅自处分财产等五种情况。
抵押物在抵押权行使之前依然是抵押人的财产,抵押权人不可随意处置。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常常也伴随着担保的法律关系,在担保的法律关系中,以担保物为标的物,但是不排除担保物可能会发生灭失、毁损等情况,此时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是可以就代位物实现其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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