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怎么争取最轻处理?
1、涉嫌犯帮信罪者若是想要使得自己可能受到的处罚最轻,可以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帮信行为人自首,也有可能会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有可能会被免除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帮信罪如何有效辩护,争取保释、轻判?
若是想要被假释,或者是被判处缓刑,可以从主观、客观方面进行辩护。
1、主观之辩:即主观上不明知,即中立的帮助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是指从外形看不具有犯罪意义的行为,在客观上促进了正犯行为实施的情形。中立帮助行为在外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实际上对正犯的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许多中立帮助行为属于正常的经济活动和日常交往领域。比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处于对亲戚朋友的信任,应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给对方,结果对方涉嫌网络犯罪。
若中立行为人未与他人通谋,只是履行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而该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了,在客观行为也不足以推定明知的情形下,则该中立行为人不构成该罪。
2、客观之辩:被帮助者犯罪未查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为犯罪提供帮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被帮助者本身构成犯罪,只有被帮助者构成犯罪,帮助行为才属于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换言之,虽然提供了帮助,但是被帮助者没有利用该帮助条件,或者利用了该条件但是情节轻微不属于犯罪的,不能轻易就将帮助行为认定为帮信罪。可见,本罪的实质是以被帮助者实施犯罪为前提,具备帮助犯的属性,二者之间存在一定依附性。被帮助者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证不清的情况下,帮助者是否帮助他人犯罪则同样处于尚未查证属实的境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然不能成立。
3、两卡”犯罪之辩
值得注意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有一类最常见的行为,即非法买卖两卡,而且很多是涉世不深的在校学生。其通常表现为:找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贩卖银行卡、手机卡;或是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办理手机卡出售给贩卡团伙;或是为寻找暑期兼职,联系朋友帮忙介绍工作,在朋友的介绍下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每张卡获利不等。对于这类行为,可以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情况,进行有效辩护。
并非所有的帮信行为人都一定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若帮信案件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帮信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提出不起诉的建议提出此建议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帮信案件的当事人满足不起诉条件的证据。如果帮信案件处于审判阶段,律师可以为帮信行为人作无罪、或者是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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