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拆迁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房屋补偿费加上周转补偿费,再加上奖励性补偿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是:
(1)房屋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4)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城镇拆迁补偿款怎么发?
1、城镇拆迁补偿款是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方。
(1)被拆迁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
(2)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
2、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程序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房屋被拆迁之后,被拆迁方一般都是可以获得补偿金的,至于具体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需要协商后确定。在协商达成一致之后,不管是采取方、还是被拆迁方,都最好保管包补偿协议。这是由于若是后期发生纠纷,可以带着补偿协议等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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