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某某申请再审人某国土资源局分局因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民申字第某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某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某某、代理审判员某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某某担任本案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某年某月某日,某人民法院针对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与某港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征用土地费两案,分别作出某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
该两份判决均认定:
某年某月某日由某国土局、某港招公司、招商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债务关系转移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债务关系转移合同》约定,招商局公司欠某国土局土地征用费21833446.50元债务全部由某港招公司承担。
后某港招公司与某国土局先后于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两份《交款合同》,分别约定:
某港招公司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某年某月某日前各向某国土局支付800万元、1000万元,但某港招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上述两份判决书中分别判决某港招公司支付某国土局1000万元、800万元。
该两份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发出某民一再字第3号、4号民事裁定,对该两案进行再审,并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某民一再字第3号、4号民事判决,撤销了该院某民初字第1924号、1925号民事判决,确认某国土局与招商局公司、某港招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债务关系转移合同》无效。
宣判后,招商局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成民再字第42号、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招商局公司继续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分别作出川民再终字第41号、42号民事判决,依法撤销了某民一再字第3号、4号及成民再字第42号、43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某民初字第1924号、1925号两份判决。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两份再审判决中,确认了某国土局、某港招公司与招商局公司三方签订的《债务关系转移合同》以及某国土局与某港招公司签订的《交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同时认定某港招公司为某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港招公司)投资开办的公司,而某港招公司未按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注入某港招公司,应承担投资不实的责任某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前述两案过程中,分别作出某执裁字第69号、70号民事裁定,认定某港招公司在向其开办的某港招公司投入注册资金时,未将其应当投入某港招公司的价值21441941元的某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转移到某港招公司,构成投资不实,故裁定追加第三人某港招公司为被执行人,某港招公司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21441941元范围内对某国土局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对代位权判决书的内容有什么的相关解释。
第三代位求偿权代表着行使代位权的是债权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是诉讼中的被告,第三人是债务人。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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